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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admin1周前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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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3.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4.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已经构成要件
  5. 刑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构成要件
  6.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如何认定
  7.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作为一个罪名规定在第177条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3月5日制定并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时,将之分解为两个独立的罪名。1997年修订《刑法》时,基本延续了《补充规定》中确立的罪刑模式。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运送”是指使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将他人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系徒步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不能认定为“运送”。虽然通常认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成立,需要被运送人具有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并不以被运送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为前提。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对运送多少人偷越国(边)境才构成犯罪,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谦抑原则,行为人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外,还需要具备一些恶劣情节,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才按照本罪论处。运送合法入境的外国人非法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不构成本罪。此外,运送合法进入我国边境地区的外国人,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的,也不宜按照犯罪论处。

2.关于本罪的既未遂标准。

本罪应以被运送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完成与否作为判断既未遂的标准,不以到达行为人所欲到达的国家或地区为必要。如果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已达情节严重程度而又未遂的,应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内,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3.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因过失或意外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导致被运送人自伤、自杀等重伤、死亡后果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论,不构成数罪。行为人在运送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由于其存在数个犯罪故意,且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21条第1款规定,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321条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多次”,通常应为3次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数众多”是指10人以上。

2.关于足以造成严重后果。“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符合基本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船只沉没、车辆倾覆事故的。

3.关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数额巨大”是指20万元以上。

4.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社会危害性与以上3种情形相当的情节。例如,造成恶劣国际影响或者引起重大外交事件的,等等。

202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4.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所起作用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5.《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人数”,以实际组织、运送的人数计算;未到案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计算在内。

11.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实施徒步带领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徒步带领偷越国(边)境的人数较少,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动机、一贯表现、违法所得、实际作用等情节,认为对国(边)境管理秩序妨害程度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2.对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多次实施运送行为”,累计运送人数一般应当接近十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一人、两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为人自己。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也必然偷越了国(边)境,但其行为应被主行为吸收,不再构成独立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在组织后又运送被组织的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重罚而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治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等等。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运送了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虽然违反了有关法规,而以不正当的方式运送了不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出于营利、迷恋女色、碍于情面、迫于威胁等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运送了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就不构成本罪。虽然违反了有关法规,而以不正当的方式运送了不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已经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境(边境)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除己以外的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可以是一两个人,也可以是三个以上的人,但不包括行为人本人。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必然会偷越国(边)境,但其行为应被主要行为吸收,不再构成独立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在组织后运送被组织的人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牵连犯罪,应当选择重罚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境。非法是指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管理法》、《国务院批准《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澳门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非法越境人员的意见》等相关出入境管理法规。运送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构成本罪。此外,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以不正当方式运送不是越境人员,但不能构成本罪。所谓运输,是指以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犯罪分子偷运出境或者接入国家(边境)境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试图偷越国(边境)境,仍决定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道是偷越国(边境)人员运送其出入境(边境),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出于营利、迷恋女色、碍于情面、迫于威胁等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刑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如何认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既遂会这样判:行为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有“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是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使用了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并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发生。这里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简陋、破旧、报废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运行中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或者通风状况很差、生活条件恶劣而导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2、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过失地引起了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运送者对所造成的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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