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劳动者依法享有什么就业的权利的一些知识点,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劳动者都有什么权益
简单来说劳动者的权益分为两个层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在阐述劳动者的权益,其中包括: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3、工资
4、劳动安全卫生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职业培训
7、社会保险盒福利
8、劳动争议
二、而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确定。而在劳动合同里劳动者的权益主要包括:
1、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权益
2、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期间的权益
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权益
注:因为劳动合同法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所以当双方就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调解、裁决。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的关系是什么
平等就业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平等就业不会侵犯用人单位的招聘的自主权,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建立用工关系,是双向选择的形式,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於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於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那麽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1,劳动者的权利(1)含义: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2)内容: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1)含义: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2)内容:劳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①劳动者应完成的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国家的主人(2)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的,是通过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来的.(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劳动者在享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4)只有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才能充分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
如何看待就业歧视
眼下正值“金三银四”招聘旺季,有记者走访发现,就业市场上各种“花样”歧视重现,除了常见的性别、年龄、院校歧视,如今颜值、学习经历、海外学历等,也可能成为求职“拦路虎”。例如有些企业歧视“学生官”,给学生干部贴上浮躁、功利的标签,有的企业听说应聘者是海归,在对成绩、课外项目和学校排名都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马上就给对方贴上“学习差”的标签。2017年中国高校传媒联盟一项调查显示,75.7%的受访者曾在找工作时受到过不公平对待。
所谓就业歧视,指的是用人单位用和工作无关的标准,剥夺特定群体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机会。虽然我国相关劳动法规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能对求职者有歧视行为,包括性别、户籍、民族及工作经验等,但在实际中,就业歧视往往走入“地下”,表面上不明说,招聘启事上也不写,但私底下依然以貌取人、拒绝女性,隐性歧视严重,让应聘者无可奈何。近年来,社会上虽也有零星的就业歧视诉讼,打赢官司的案例也有(如2015年北京女大学生应聘快递员被拒起诉),但总体来看,歧视现象普遍,选择打官司却不是应聘者首选。更多的人忙着找下家,涉嫌歧视的企业有恃无恐,歧视的花样恐怕只会越来越多。
我也接触过一些企业里的HR(人力资源管理专员),有的HR之所以戴有色眼镜看“学生干部”、“海归”,一来确实源于他们的日常工作经验,接触到不少“失败”的招聘个案,部分学生干部在学校里就沾染上社会不良的习气,作风浮夸拉帮结派,“官气”十足,让他们对学生干部这一整体有了戒心。当然我们说“刻板印象”不可有,但一个人总有局限,不可能超越个人过往经验来对他人下判断,HR这份工作也是如此。二来,对于大企业来讲,公开招聘往往供过于求,设置门槛,其实是在人手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借此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麻烦在于,在招聘人的问题上,企业有自由裁量权。现在除了在招聘启事上写明“不要女生”等着吃官司的“傻子”,越来越多企业学会了表面上一套暗地里另一套———他就是不要你,还不给你理由;你要去打官司,还缺乏证据,这就让反就业歧视往往仅停留在媒体专家呼吁的阶段,现实中举步维艰。怎么办?我觉得有必要弄清这些歧视行为背后企业的逻辑是什么,才能对症下药逐步化解。
比如海归歧视,源于留学生太多培养质量下降,企业对海外院校情况又不了解,或者了解起来成本太高,那么教育部门和招聘会主办方就应该主动提供海外院校声誉、排名信息,以及跟国内院校的实力对照表,方便企业参考。而性别歧视,源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女性婚育的成本由企业承担,那么企业招女性越多,可能它的负担就越重,市场竞争就越“吃亏”,这样国家就有责任通过生育保险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统筹,确保女性不吃亏,用女员工的企业也不吃亏。总之,反就业歧视的问题上光谴责企业效果不大,各方都要承担起反歧视的责任,制度、立法和专业服务,一样都不能少。作者:果冻
劳动就业标准有哪些
1)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准则。
2)关于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一般认为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和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等。
第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对促进就业作了专门的规定。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有:①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②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以增加就业机会。③国家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④国家建立和健全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第二,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即劳动者的就业资格是平等的,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衡,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标准进行衡量。
双向选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爱好以及才能等自由选择职业,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劳动者。双向选择有利于发挥雇佣双方的能动性。
第三,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的主要体现就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特殊就业保障。特殊就业保障的对象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和少数民族人员。《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两条是对特殊就业保障的规定,体现了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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