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与李明于2001年结婚。李明有三个兄弟姐妹,但他的兄弟姐妹在国外生活了很长时间,只有他和他的父亲李住在一起。2007年底,李去世,留下50多万元住房和存款。由于李明的哥哥因手术住院,未能回国悼念,李明的遗产没有得到处理。2008年秋,张因为无法容忍感情出轨,与李明离婚。2009年5月1日,李明喝醉了,死于车祸。9月,李明兄妹回国处理父亲的遗产,不同意将张的遗产交给他们。张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他与李明同居近七年,尽到儿媳妇的孝道,要求继承李明的遗产。【分析】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只有两种情况,遗嘱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是第一继承人。第二种是“再继承”,即在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未能放弃继承并在继承分割,之前死亡,他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到他的法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张和李明已经离婚,不再具有“媳妇”的身份,自然无法通过“继承”和“再继承”获得“岳父”的遗产。但李于2007年底去世,其遗产的继承应从现在开始。当时,李明并没有宣布放弃继承。于是,应由他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由预期的财产权,变成了此时张和他的共同财产。因为李没有遗嘱,张和李明又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张有权利主张李明一半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找出时间的顺序。的遗产发生在张和李明离婚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