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仅限于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离婚时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行为:
1、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人。它不仅包括合法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同居有各种表现,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夫妻、以夫妻名义处理外事、生孩子、申请户口、购房等。或者如果双方都不自称是夫妻,他们的行为使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也应视为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法对重婚罪的定义必须是同居六个月以上。
2、非法同居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这个司法解释的意思,第一,要求行为人有配偶,否则不构成侵权。第二,同居不是以夫妻名义。第三,有一定的共同生活时期,即“持续稳定”时期。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同居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通奸和同居。通奸是指婚外偷偷自愿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同居是指婚外与异性非法临时公开同居,不以长期同居为目的。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似乎非法同居不包括通奸。
3、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世界和中国都关心的问题。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禁止以暴力伤害妇女。”《婚姻法》第三条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妻子对丈夫实施的暴力。关于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联合国编号《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被定义为“家庭内的身体、精神和性暴力”据此,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一般认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妻子身体的伤害。二是对妻子的精神或心理方面造成伤害。第三种是性暴力,即强迫妻子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性行为或性虐待。
4、虐待、遗弃行为。
(一)虐待,是指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精神和性虐待的违法行为,如殴打和咒骂、冷冻和饥饿、禁闭、虐待和强迫过度工作。虐待的特点是行为的持久性和手段的多样性。
(2)遗弃,是指配偶一方拒绝赡养另一方的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遗弃的特点是:
第一,被遗弃的配偶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第二,加害方有赡养义务,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
第三,加害人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虐待、遗弃不要求“情节恶劣”,符合犯罪标准,只要存在虐待、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