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需要写的内容有,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或名称)、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合同的期限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一、
合同需要写哪些内容?
合同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
合同内容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内容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有效。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属于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无效不会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三、
变更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出现情势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