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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独资公司的规定(独资企业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admin3个月前839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公司法关于独资公司的规定,独资企业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
  2. 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规定
  3.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有哪些
  4.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是什么
  5. 独资企业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6.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哪些
  7.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

法律主观: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如下:

1、章程的批准程序,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不设股东会,重要企业,国资审核、政府批准。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有哪些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

我国的一人公司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法》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资企业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独资企业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公司法》中规定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哪些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哪些

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法律主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性,决定了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这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是公司董事会,但在涉及对公司特殊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决定权归属于投资设立该公司的国家股东,国家股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中股东与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即维护了股东作为公司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的地位,同时,也强化了董事会的职权,较好地解决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地位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这主要表现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可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外,基于国家股东的授权,还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此种职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所不具备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为3至9人,由两种人组成:一是股东委派,即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二是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组成董事会的这两部分成员的比例,公司法未作具体的规定,一般说来,国家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具多数。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行使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基本相同的职权。除此外,依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还可以基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涉及到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的职权相同。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5、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的专任制度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的法律依据。所谓专任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其所在的公司任职,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专任制度与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不同,竞业禁止的规定是要求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不发生与所任职公司竞业之情形,且所从事的活动并不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法律并不限制一般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他公司职务的兼任。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专任制度则不论兼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事由,也不问兼职是否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原则上对兼职予以禁止,除非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同意。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负责人兼职的态度,专任制度较之竞业禁止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负责人兼职而疏于对公司的管理,并避免因此可能造成的对国有资产的损害。此外,还应指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专任制度与竞业禁止义务并不矛盾,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在实行专任制度的基础上,仍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如实施了竞业行为,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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