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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侵害的主要情形有哪些(继承权侵害的主要情形有)

admin2周前319

案例:

2009年5月,陈某的岳父去世,留下了大量遗产。她的丈夫王有五个兄弟姐妹。王认为自己经济条件还可以,其他兄弟姐妹经济条件不好,自愿放弃继承权。陈某发现后,非常不满意。他认为,丈夫继承的份额,应该是岳父死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他的丈夫放弃遗产侵犯了她的财产。

专家说:

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当事人放弃继承并不意味着侵犯配偶的财产权,也不构成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

为了实现继承权,除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本事实外,还应当有被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的条件。这一点在《继承法解释》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分割继承前作出。分割,继承后,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候。世界上有明确的表现。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当然具有溯及力,溯及继承之初,其法律效力是直接导致继承的丧失。这种继承权的丧失是在获得继承权(财产权)之前行使的。所以不存在因放弃继承权而侵犯妻子(共有人)共同财产权的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条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扶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1)婚前配偶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补偿、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123律师网提示: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物权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123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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