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保外就医是判刑前还是判刑后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服刑人员保外就医后,归属那个机关管理,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保外就医是判刑前还是判刑后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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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可以直接保外就医吗
判决后如果有病可以直接保外就医,要有医院的证明,要有法院的许可,要有监狱的同意,才可以直接保外就医,出去看病了
保外就医是什么
保外就医是指刑事犯罪被判刑后,经过法院审批同意,在刑期内可以在医院治疗和恢复身体健康的假释制度。
此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医疗保健权利,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安全的维护。
保外就医的审批需要考虑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危险性评估、疾病诊断及治疗方案等多个因素,并且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和监管。
在保外就医期间,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需遵守严格的规定和管理,确保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
保外就医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身体健康恢复,也可以调剂犯罪和惩罚的关系,防止因病致死或恶化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社会问题。
服刑人员保外就医后,归属那个机关管理
根据我国《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条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
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第十一条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法院裁判后要怎样办保外就医,需要什么手续
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如下:(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
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保外就医相关问题规定(1)批准的保外就医罪犯办理出监手续就医后,其考察工作,监狱按照省监狱局赣狱法字(2005)2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考察工作进行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考察,具体办法为:“统一协调,以地划分;单位包干,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具体细化,认真操作;抓好落实,讲究实效。”(2)对保外就医罪犯,在其期满二个月前,监狱应责令其到指定医院重新鉴定疾病,经鉴定,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按期收回执行,符合续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3)保外就医罪犯刑期届满时,应及时办理释放手续;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应凭当地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予以除名;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又判刑的,应取得审理法院的判决法律文书证明予以除名。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收监后还会在牢里坐满刑期吗监外执行是否减刑期
监外执行算坐牢,监外执行不可以减刑。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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