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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admin1周前654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的问题,以及和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如果找律师打行政诉讼,律师都有哪些义务
  2.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3.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三者有什么区别细节上有哪些不同之处
  4. 行政执法是什么意思执法也分类
  5. 学生是否有权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否可诉

如果找律师打行政诉讼,律师都有哪些义务

你好,律师的权利义务是根据你和律师之间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你给律师所出具《授权委托书》而确定的。

1、关于授权委托的事项,当事人委托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事项,一般为:调查取证,代为立案,代为提交证据,代为参与庭审,代为承认、放弃以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撤诉,代为签收各种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代理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程序事务,而不能代表委托人也就是原告你作出一些实体权利的处分,比如调解、撤诉等;而特别授权代理则可以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开庭、提交证据、代为调解、撤诉等,能够进行对原告你权利义务的处分。

2、另外,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律师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原则。比如针对委托人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对委托人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做虚假陈述,不得伪造,变造证据等。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1.题主可以取消录用资格违法为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2.从诉讼的角度分析,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下列情形:

1)人社部门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比如没有依照所在省份的行政程序规定,未告知题主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或者取消录用资格通知的送达方面证据缺失。

假如仅存在前述情形的话,最后判决结果可能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简单的讲,就是对本次取消录用资格事件作个法律评价,认定人社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程序不合法,但取消录用的结果不变。

2)对取消录用资格进行实体性审查,人社部门作出取消录用资格的决定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有相应证据证明。如果答案为否,则可能判决撤销。

3)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诉。

能否达成调解,很大程序取决当地行政机关对案件败诉风险持何种态度;

达成何种调解内容,取决于N种因素。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三者有什么区别细节上有哪些不同之处

首先,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管辖民事纠纷(就是民告民),刑事诉讼负责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官告民),行政诉讼主管行政纠纷(民告官)。

其次,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互有反诉权;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刑事诉讼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

再次,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民事诉讼不需要现行条件;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行政行为为现行条件;刑事诉讼要求被告涉嫌犯罪为前提。

最后,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以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行政诉讼以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刑事诉讼以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为依据。

行政执法是什么意思执法也分类

(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

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区分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即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显失公正)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相对一方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

区分依职权和依申请行为的意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而对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并无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确实得知行政机关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

(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同意的双方意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行政执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这就是行政合同,或称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学生是否有权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您好,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不可以向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否可诉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制送的民事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的违章建筑,规划、登记在民事案件案外人的私人名下,其颁发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是:首先,被规划、登记的房产属违章建筑,不是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物,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事项,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登记机关,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更不能直接给民事案件的案外人补办手续。其次,行政机关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房产行政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也不属于该条第2款排除受案范围的情形,故违章建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第三,《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规定,仅指受生效判决、裁定的羁束。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是生效判决、裁定,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具有羁束力,对“生效判决”一语不宜作扩大解释。行政机关仅依据法院制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给民事案件的案外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无法律依据。第四,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是两种各自独立的执法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行政权也不能干预司法权”。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是启动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不能违法行政。违章建房应当依法予以拆除,至于是否拆除、能否给予登记是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因此,行政机关仅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房产行政登记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是:首先,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不是生效的判决、裁定,但它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行政权不能对抗司法权,协助执行不是行政机关想作或不想作的问题,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其次,虽然违章建房未办理合法手续,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变卖和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清楚,即变卖给了案外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办理,行政机关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第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根据法院执行中的查封、扣押裁定而成就,而法院的执行裁定执行的是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从这个角度讲,市规划局、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是自主行政行为,也不受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作为执行根据的民事判决效力羁束。因此,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房产行政登记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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