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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害人可以行政诉讼吗(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侵害人不予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admin1周前892

其实被侵害人可以行政诉讼吗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侵害人不予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被侵害人可以行政诉讼吗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
  2.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3. 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个人诉讼吗
  4. 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侵害人不予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诉讼中,发现严重刑事犯罪,该怎么处置
  6. 赔偿请求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7. 学生是否有权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如果物权受到侵害,《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个人诉讼吗

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没有审判权,一般情形下不直接受理个人的诉讼。

从法律监督的阶段看,一般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由于司法具有被动性,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事中监督表现在公诉权、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权,侦查、审判监督权;事后监督表现在对各类生效裁判的抗诉权,以及检察建议权、申诉与控告的受理。其中,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专属的权力,是否提起公诉,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就民事、行政诉讼而言,人民法院因是法定的审判机关,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受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但可基于监督权,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决依法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权。

就刑事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审查起诉时,同一被告人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而不能一并移送。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仍然保留了一部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主要包括:

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二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如果认为侦查是诉讼一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诉讼。

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

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侵害人不予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可以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罚的书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退一步讲,即便是结论为“轻微伤”和“母亲患病与被打有关”,公安机关也应该对其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四、关于伤情和伤残鉴定,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法医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法院得以立案,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的结果只能根据具体检验的情况而定。 最后说一句: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对侵害人治安处罚,被害人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行政诉讼中,发现严重刑事犯罪,该怎么处置

您好,需要分情况看待:

1、行政诉讼中,发现严重的刑事犯罪,若该刑事犯罪与行政案件无关,则应当及时将刑事犯罪相关涉案材料、犯罪证据已送相关公安机关。

2、行政诉讼中,发现严重的刑事犯罪,若该刑事犯罪与行政案件有关。

若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的规定,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

若行政案件的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行政案件自行审理,无需中止。只需将相关刑事案件材料已送相关公安机关即可。

赔偿请求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学生是否有权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您好,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不可以向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被侵害人可以行政诉讼吗,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侵害人不予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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