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与再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有意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出具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再婚登记。”因此,无论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后原婚姻关系都会终止。再婚是一种新的婚姻关系。二.财产所有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再婚前的财产,婚后一方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离婚后仍然属于一方。再婚后离婚,对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再婚父母的财产分配,首先要区分是婚前父母的财产还是再婚后的财产。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婚前双方的财产属于自己,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如果对方子女赡养老人,可以按照《继承法》分得部分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的财产,父母之间要分一次。分割后,属于死者一方的财产将由非死者的父亲或母亲连同死者的子女一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