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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方面,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在保险合同变更的各种情况)

admin6天前831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个方面的变更。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法有三种,即协商处理、仲裁处理和诉讼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的处理要求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纠纷时明确约定仲裁协议,否则只能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二、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即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即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应仲裁。

三、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险种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提醒您,保险合同之所以不适用《民法典》中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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