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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大全(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无效案例)

admin1周前1033

遗嘱有多种形式。由于各种原因,遗嘱人可以采取遗嘱的形式。这种遗嘱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执行才能生效。那么,什么是代表一本书的遗嘱呢?有没有有效的代孕遗嘱案例?今天,123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遗诏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件,不清楚相关内容可以看下面这篇文章。遗嘱的有效案例

刘某某(哥哥)去世后,刘某某(哥哥)带着母亲张到法院起诉小姑沈,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刘某某名下的房产。此案是由安置房引起的。张和她的丈夫有四个孩子,他们的兄弟姐妹平日里和睦相处。然而一套安置房打破了家庭原本的平静。

1995年,张旧房拆迁后,刘某某和刘某某得到了一套安置房。刘某某当庭称,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某与其小姨子沈某某与国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于2011年6月以夫妻名义登记了有争议的房屋,未将自己列为产权人。近四年来,房地产竞争之争开始了。2011年,刘某某起诉法院确认其对安置房产的所有权,后撤回诉讼,放弃主张。不过刘某某一直很担心这个物业。2014年,刘某某突然病重,送医院治疗时无法入座。这时候,刘某某拿出一份写好的“遗嘱”给刘某某看,让刘某某在“遗嘱”上签字盖章。刘某某还让两个见证人见证了“遗嘱”的签署过程,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并拿着iPad拍摄了整个过程。写好的“遗嘱”内容是:“我叫刘某某。我生病了,但头脑很清醒。现在我在某区某处房产的产权,一百年后由我妈张和我弟刘某某继承。”在法庭上,刘某某认为其兄生前有遗嘱记载,有两名证人在场见证,并有遗嘱代书。法律不禁止公民同时拥有两种形式的遗嘱。两份遗嘱都表明,刘名下的产权份额由他本人和他的母亲继承。刘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其嫂子沈某某给付相当于争议房产一半产权的折价49万元。在法庭上,沈指出,刘某一主张的“代书遗嘱”并非由证人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所谓“录音遗嘱”,只是签字过程的记录。被继承人刘某某没有明确宣读遗嘱内容,证人也没有宣读遗嘱内容。即使是证人也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记载遗嘱的要求。从视频内容来看,刘某某最初表述的是“房子产权一半给我,一半给我妈”,但刘某某改变了自己的意思,问道:“产权一半给我,一半给我妈吗?”刘某某才被动地回答“刘某某,一半给我妈”。由此可见,刘某某的本意并不是把自己一半的产权给刘某某,尤其是在身患绝症的情况下,视频内容的客观性是值得怀疑的。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见证遗嘱人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应当书写遗嘱,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写的“遗嘱”既不是刘某某写的,也不是证人写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根据原告刘某某提供的录音遗嘱,其内容只是对“遗嘱”签署过程的简单记录,不反映遗嘱的具体内容,不能反映刘某某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裁定,刘某某家的房屋产权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妻子沈某某和母亲张某某为第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刘某某作为第二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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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123律师网关于遗诏效力的内容。委托遗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注意法律规定的一些无效事项。只有这样的委托书才会有相应的效力,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需要了解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您可以随时致电我们123律师网上的在线律师,回答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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