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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公证处收费标准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400
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200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1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1000
5、票据拒绝证书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500100
8、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1)50万元以下部分收3‰,不足200收200;
(2)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2‰;
(4)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1.5‰
(5)2000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1‰;
(6)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0.5‰
(7)1亿元以上部分收0.1‰。
9、其它经济合同(1)2万元以下的收1%,不足50元按50
元收取;
(2)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8‰;
(3)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6‰;
(4)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5‰;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4‰;
(6)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3‰;
(7)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2‰
(8)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1‰;
(9)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5‰.
10、证明民事协议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11、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500
生父母单方送养;800
其他监护人送养1000
1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2%,最低200
13、提存公证0.3%,最低100。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3‰
15、遗嘱200
16、确认遗嘱效力300
17、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0.2%,最低200
18、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
(2)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100
无标的额的,200
有标的额的,0.1%,最低200
19、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20
20、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50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200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80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50
(5)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6)解答法律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21、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
(2)营利性的500按标的额的0.1%,最低500
2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1000000元及以下,按0.8‰;
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0.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0.3‰;
1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
23、招投标公证2000000元以下,每件500;
2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2‰;
5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
24、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5、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民事类50
经济类300
26、证明财产分割公民每人每宗200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500
27、解除收养关系200
28、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80
29、证明出国留学协议200
30、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500
31、承担公证顾问事务双方协商收费
32、查询公证档案资料20
33、公证书翻译(英文)费每千字收60,不足千字按一千字收费
34、副本20
四川遂宁新农合异地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乡镇卫生院就医,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2%;市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500元,那么报销比例为65%;省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700元,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45%。异地就医时急诊、门诊和住院产生的费用,若在当地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内,都可以申请报销。报销人只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社保局申请即可。
2021遂宁养狗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含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包括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等。
二、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限养区内机关、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需饲养守护犬、科研犬、演艺犬等犬类的,犬只类别不予限制,但须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备案和发证。
三、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市城区各辖区派出所设有犬只登记、办证点。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四、凡在市城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市城区免疫点实施狂犬病免疫,领办《犬只免疫证》;已取得《犬只免疫证》但免疫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需及时换证或申请实施加强免疫;经免疫的犬只应主动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的检查、采样检测。犬只出售、调运前需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出售、调运。犬只免疫、管理按照许可规定收取费用。
五、限养区内经准许饲养的犬只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六、凡未经批准饲养、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非法带入公共场所的犬只,由辖区公安机关组织捕处,并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以犬链(绳),犬只在户外排出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携犬人予以处罚。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犬只交易场所,犬只交易须在市城区花鸟市场内进行。交易成年犬(出生2个月以上)须持有准养、免疫证件方可交易。禁止交易未经登记、免疫、检疫的犬只,非准养犬只严禁在犬只交易场所交易。
九、出售犬只、犬皮、犬肉,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犬只出现神经症状、恐水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隔离、禁止移动,并及时向船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处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单位退还家犬免疫证明。
十、犬只饲养户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市民。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遂宁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