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以及HR如何应对员工的不辞而别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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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如何应对员工的不辞而别
请该员工直接上级或关系较为亲近的同事,从关心员工的角度,向该员工了解是否出了什么意外的事情,或者因特殊原因没来得及请假,如果属于该种情况,看能否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了解其返岗时间,并温馨提醒公司的相关制度;如果是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不辞而别,则要避免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的风险。HR可以如下善后:
1、通过EMS,按该员工身份证法定地址及声明的其它有效地址寄送《限期返岗通知书》,相关范本可以在网上搜到,告知逾期未返岗将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处理。注意明确填写寄件物品品名及寄送时间,并保存好回单;如果寄件被退回,则不得拆封,完整留存。
2、逾期未返岗,可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同样的方式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通知工会,进行备案;
4、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时办理档案、社保、公积金转移的手续。
员工当天离职走人劳动局如何解决
如果员工当天离职走人,那么劳动局会视情况而定。
1.员工有正当理由:如果员工因为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等原因才选择当天离职,则可以向劳动局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此时建议及时与律师联系协商处理。
2.公司无过错:如果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只是突然宣布辞职并立即离开,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劳动局不会干涉。但是,在未签署书面辞职声明之前,尽可能保留好证据以备后续纠纷。
无论何种情况,企业应该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确保各项事务都能够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记录重要信息材料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在发生意外事件如上述类似问题也更容易予以有效控制处理。
求职者该如何回答“如何看员工离职时不辞而别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单方预告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试用期经过3日),劳动合同即为解除,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第二种是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又分为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和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6种情形产生的解除权,实践中劳动者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告知方式。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当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综上,劳动者只有在行使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时的不辞而别才是合法的,换言之,劳动者行使其他种类的解除权的不辞而别都是违法的。
自动离职员工怎么处理
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法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视为自动解除”恐怕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
二、“自动离职”真的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
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属“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不管TA了。那么,“自动离职”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了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了解“自动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是什么意思。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曾做过一个解释,虽然是比较早期的规定,但至少明确了“自动离职”的含义是什么。
该复函明确:1、“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2、职工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从该复函可以看出,“自动离职”并不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离职,连“半自动”都算不上!员工“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其实并未解除,企业还是得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当然,现在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了,取代的做法应当是企业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所以,“自动离职”并不“自动”啊啊啊,完全是一个误导人的名称嘛!
三、面对不辞而别(或称自动离职)的员工怎么办?
从以上分析,大家明白了,“自动离职”仅仅是一种暂时离岗的状态,并非已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怎么走下去,得看劳资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员工如果一直没有表示,那企业怎么办?
建议企业分三步操作: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动作,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对此不闻不问不好吧?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四、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以不发工资吗?
不少HR问过我这个问题,我只能这样告诉你:工资是员工对已提供的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资,不能因员工自动离职就“没收”其尚未领取的工资。如果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当然,如果公司暂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等到工资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约定了转账支付的,直接汇入账户即可。如未约定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向员工确认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其可来公司领取工资。不来?那就只能暂存在公司账户了,你懂的。
五、员工自动离职造成公司损失要赔偿吗?
这个肯定没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中认为,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员工预告解除明确了需提前通知公司。第90规定了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实务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企业得证明员工的离职行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容易吗?容易吗?容易吗?再说,就算赢了官司,也不一定拿得到钱啊,员工可以浪迹天涯啊!
有HR曾问,能不能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自行离职就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想法很好,可省了举证的麻烦,但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这等同于约定了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是严格限制的,只规定两种情况下才可约定。
六、员工自动离职后,TA回来要开离职证明,可以拒绝吗?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或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是否交接都不是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除非公司抗辩称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员工亦无合同已解除的证据,则无需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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