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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去认定责任(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admin3个月前574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去认定责任,以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2.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3. 我们在遇到危险时,怎么样的尺度算作正当防卫
  4. 哪些行为可以被界定为“正当防卫”
  5. 法律上判定防卫过当的条件是什么
  6. 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罪名是什么
  7. 怎样才算正当防卫,怎样才算防卫过当
  8. 正当防卫 到底是怎么界定的

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向的区别:首先,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其次,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区别有:

两者实质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反击即正义VS不法;紧急避险是两权相害取其轻即“舍小保大”。

主体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无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人。

我们在遇到危险时,怎么样的尺度算作正当防卫

当你被侵犯时如何合法的“抵抗”?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一,防卫的正当性防卫应该不具有违法性。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而使用了适当的暴力,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是两边约战,双方互殴,那行为本身已经具有违法性,而失去了防卫的正当性,当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针对行为人本身比如你在街上看到一个人高马大的中年男子在欺负一个老大爷,而且已经把老大爷打倒在地了。这时你英雄情结大爆发,觉得太不像话了,决定要帮助老大爷一下。你想扬起拳头上前制止,可一琢磨,他人高马大,虎背熊腰,就你这小身板,保不准一巴掌把你打出一丈远。正在纠结的时候,看见旁边有个小孩子冲打人的男子叫爸爸。机智如你,马上调转拳头,打了这个小孩子。结果打人的人看到有人打他的孩子,马上停手了。那你这个机智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呢?不算,因为没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且你一个大人打一个小孩儿,你想想自己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啊。

三,不法行为正在发生关键点是“正在发生”。以上故事的余沧海踹了林平之两脚之后,已经离开了。对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再进行的防卫,这是事后防卫;还没开始侵害呢你先防卫了,这是事前防卫或者说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是小偷偷你东西,偷完被你发现了,跑着去抓他,这个没问题,为啥呢?小偷偷你东西,你的财产一直处于持续被侵害当中啊,但是你抓到他,他已经跑不了了你再打,那打成轻伤你就要负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了。

四,不超过必要限度这个好理解,不能人家打你一拳、你把人家胳膊卸了,人家踢你一脚、你把人打的下半辈子坐轮椅了,这就属于防卫过当了,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有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因为情况特别危急,可以不考虑防卫过当的问题。

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六,造成重大损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七,认定特殊防卫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根据刑法,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八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客观真实地存在和发生。

九,主观条件 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

十,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十一,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十二,限度条件 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遇到不法侵害时,大家应当这么做:

1、冷静应对,不要强硬反抗,生命第一

2、记住对方容貌特征及一切有关联的信息

3、及时报警,积极向警方求援

4、如有受伤,及时去医院救治

5、事后切不可冲动进行报复

哪些行为可以被界定为“正当防卫”

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一幕:你跟对方吵架,对方打你一拳,恼羞成怒的你立马也打对方一拳。警察过来处理时要将你带走,这时,你理直气壮地说:“是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正当防卫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3、主观条件: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违法侵害人本人防卫。

但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策划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3、关于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关于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中做出反击,不负刑事责任。此类暴力犯罪达到了可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因此在面对这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时,难以要求防卫人在处于紧张、恐慌的状态下还能理智、客观地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在实践中,许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都是由于暴力犯罪的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故并未适用特殊防卫条款。

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例:李四先动手打张三,张三觉得不甘心打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2、想象的不法侵害的侵害行为。

例:张三以为李四举手要打自己,但李四只是想打个招呼,如果张三因此打了李四,那么该行为不能称作是正当防卫。

3、对尚未开始的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说要揍张三,但一直没有实施,张三先下手为强,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打了张三,张三几天后报复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打了张三,张三反击了无关的赵五,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打了张三后意外摔倒昏迷,张三趁此机会揍李四,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张三故意激怒李四,让李四对自己出手后反击,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例: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三、见义勇为,如何保护自己

如果看到不法分子在行凶,如何保护自己又帮助他人?

见义勇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但是见义勇为一定要把握好度,不可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同时,也鼓励见义智为。在他人遇到危险时,请衡量自身的能力,选择最好的方式,比如拨打110,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

生活中真的有太多需要法律知识的时候了!很多时候可以争取更大的权益,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

法律上判定防卫过当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扩展资料:

防卫过当的本质: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罪名是什么

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没有具体的独立的罪名,防卫过当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没有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还要视案件的情况而定。《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怎样才算正当防卫,怎样才算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案例:三亚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和妻子孙某等人在三亚市某工地吃饭,同工地的容某、周某烈、周某明、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某和妻子吃完饭后,继续到建筑工地加班。当晚22时许,容某、周某烈和纪某练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

在经过工地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趁着酒劲对其言语调戏。从不远处过来的陈某某见状让容某等人离开,此时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孙某大腿并问陈某某是不是想打架,随后双方发生争吵。

周某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某某,容某和纪某练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接着又捡起钢管追打陈某某。陈某某在被围殴的过程中,其妻子倒地,陈某某半蹲着用一只手护住妻子,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刺中容某腿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另外2人受伤。

法院认为陈某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在其防卫中孤身一人,且面对的是三名手持足以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器械之人,其是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侵害下,采取防卫。

造成一名侵害人死亡、两名受伤的结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参考资料:人民网-海南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到底是怎么界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就你描述的情形,师长的过激行为可以认为是侵权,但是,闪避、格挡已经足以制止、防止侵权的结果,如果采取了所谓的还击,那就是新的侵权。

扩展资料

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3、实行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采取上述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正当防卫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因此本款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本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主要是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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