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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串通与恶意串通区别
-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怎样预防合同诈骗
- 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 怎么证明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 恶意串标的认定标准
- 如何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恶意串通”认定合同无效
- 第三人质疑合同存在恶意串通财产转移能否提出对其涉案财产鉴定
串通与恶意串通区别
串通是指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共识和一致意见,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对某一事项达成的共识和一致意见带有恶意,损害他人的利益。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怎样预防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它们均采用了“合同”这一形式,而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又往往使两者相互交织,难以区分。为依法准确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和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两者的区别有必要进行深入探析。就合同纠纷而言,当以合同的效力为标准时,大致可分为有效合同纠纷与无效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由于合同本身具备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必定不会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此相应,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绝非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构成要件的合同。由此可断言,有效合同产生的纠纷一般不涉及合同诈骗。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七种: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7.效力待定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将因欺诈或胁迫手段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必须宣告无效;另一类是损害了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但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作为可撤销合同,是否请求撤销由受损害方选择确定。
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谢邀。个人观点:
从利益受损主体来看:恶意串通中涉及到侵犯第三人的利益;虚假表示为阴阳合同,涉及到损国损公。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的意思表示
可为虚假,可为真实
。举个例子,A对B享有债权20W,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后,B将市价50W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亲戚C,导致债务履行不能。B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和C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不管B是否真心想把房产赠与给C,C是否真心接受),不影响该赠与合同的无效状态(当然A也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的意思表示
皆为虚假
。举个例子,A购买B市价为100W的房产,双方为偷税,签订了2份合同,阳合同售价为60w,阴合同售价为100w。阳合同中双方合意售价为60w的意思表示皆为虚假表示,因偷税行为侵犯国家利益,双方此种意思表示导致阳合同无效。欢迎探讨~~~~~~
怎么证明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1.可以通过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交流记录、通讯录、合同等证据来证明二者之间的恶意串通。2.还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还款方式等方面来推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3.在证明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时,还需要考虑诸如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债务的性质、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恶意串标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1.
串通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主观恶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行为。
2.
当事人之间存在彼此勾结的行为。
3.
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如何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恶意串通”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第三人质疑合同存在恶意串通财产转移能否提出对其涉案财产鉴定
是的,第三人可以提出对涉案财产的鉴定,以证明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财产转移的行为。鉴定的内容可以包括财产的来源、财产的转移时间、财产的转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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