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的状况确实已经破裂
(一)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被告首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说他不同意离婚,原则上没有矛盾,夫妻关系也没有完全破裂。
(2)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因另一方下岗和经济困难首次提出离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一方被宣布失踪;
6.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妨碍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难生活在一起;
8.隐瞒婚前精神疾病,婚后治疗未能康复,或者明知对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对方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经长期治疗未能康复的;
9.一方在婚姻登记中欺骗另一方或以欺诈手段欺骗《结婚证》;
10.双方都登记结婚后,他们就没有住在一起,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虽同居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12、人民法院裁定离婚后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有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有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和解的可能。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如果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又不给予书面答复,又不依法出庭,请求方对离婚有坚定的态度,可以判决离婚。
(3)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关于军事婚姻的规定
(一)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军人与非军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军人的,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2、不可受理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及调解和解,原告撤诉或依撤诉处理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2)男子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与妇女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患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赡养费支付问题
(a)赡养费的归属
1.离婚后,抚养孩子的原则在
(一)因其他原因已经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2)随着儿童生存时间的延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然而,如果孩子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他们的孩子照顾他们的孙辈,他们可以被认为是他们的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6)如果父母双方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发生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7)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服刑或患病的一方愿意抚养孩子,而父母愿意照顾孩子,并且另一方同意,则可给予许可,但如果孩子是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9)如果父母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应给予许可;
(9)当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由他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他仍应由生父或继母抚养。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另一方不反对其丈夫或妻子收养的子女,并与该子女建立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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