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什么管辖和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什么管辖以及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立案后,多长时间可以开庭
民事诉讼审限期,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
按普通程序,立案到开庭一般需要四个月左右。
纠纷性质有哪几种
常见纠纷类型:
1.人格权纠纷
2.离婚纠纷
3.法定继承纠纷
4.所有权纠纷
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承包百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7.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8.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9.买卖合同纠度纷
1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知
1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3.民间借贷纠纷
14.保证合同纠纷
15.租赁合同纠纷
16.侵害商标权纠纷
17.劳动合同纠纷
18.股权转让纠纷
19.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1.机动车交通道事故责任纠纷
2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房产官司属于民事诉讼法吗
鉴于房地产官司类型多样、标的额大、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1、关于房地产案件的管辖问题。
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
2、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受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37号文件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产官司案情相对比较复杂,诉讼标的额比较大,法院民庭在审理房地产官司中通常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房地产官司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庭审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谈判或裁定、执行几个诉讼阶段。
3、关于房地产官司的举证问题
房地产官司一般经历的时间长,公民、法人围绕房地产取得、处分、流转等形成的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事后的可塑性很强。而房地产又是价值很高的物质财富,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认定不准,就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法院在分析认定事实时比较慎重,一般以原始书证、物证为基础,以证人证言或其他旁证材料为补充。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打房地产官司举证时应尽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书证、物证(如有关房地产交易的契约、产权证明等)。同时这也意味着人们在进行涉及房地产的活动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种往来文书、有关协议、凭证,以便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在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4、房地产官司的合同审查问题。
房地产案件往往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现,一旦发生纠纷,酿成官司,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就是关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合同:一是审查签约双方的主体资格、签约能力;二是审查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三是审查合同的实质要件是否真实合法;四是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变更情况,以此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只有严格地审查分析合同,做到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类型,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打房地产官司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5、有关房地产官司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房地产官司的标的一般为不动产,如建造的房屋、用于收益的土地等,其涉及的标的额如建筑工程款、购房款、建筑材料款等数额都较大,这些标的特别是钱款在纠纷发生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被义务主体转移、分散,从而使得有时官司虽然赢了,但法院的判决却成为一纸空文,无法执行。因此,在打房地产官司时,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参加诉讼,且有可能转移证据、毁灭证据、逃避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而对于某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如涉及交房、搬迁等案件),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6、有关房地产官司中律师的作用问题。
我国颁布的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和各地方制定的涉及房地产的法规、规章很多,一般人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不尽了解,在发生纠纷时也就不能有效地运用这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房地产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分析,因此在房地产官司中律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律师,特别是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熟悉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同时,律师在房地产官司中的取证工作也较当事人方便,这些都表明,律师参加房地产官司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谢邀,题主的问题稍微有点大,也未明确主体问题,是法官?是出租方?是承租方?
故我们结合观点综合回答:
纠纷原因:现在的主要情况在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常态化防控措施影响,部分经营企业利润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场所租赁负担增大,租金支付迟延,引发商业用房租赁领域纠纷。
部分法官总结的此类纠纷特点:承租方从事行业领域广泛;涉诉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且集中程度高;涉疫情租赁合同纠纷的发案与其他涉疫情合同纠纷呈现关联衍生关系。
对此,北京朝阳法院对于此类纠纷作出了八项纠纷处理提示
此外,我们也对于此类纠纷中两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做了收集整理,供您参考:
①疫情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可见,此问题的第一种情况是:承租人确实受到疫情或者封控措施影响,导致收入明显减少的,对于已经发生的租金损失,可以向出租人提出减免请求,双方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担租金损失。比如,上海进入三月份以来,陆续开始分片区管控,电影院、服装店等商家的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收入大幅下降。到六月份,虽然社会面已经复工复产,但在很长时间内都不允许堂食。对于餐饮企业来说,仅仅靠外卖、自提的收入,连维持正常的运营都不够,更何谈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履行,对于承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由此,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减免该期间的部分租金。
(2)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2年修订版)》,“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可见,此问题的第二种情况是: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租赁房屋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正常使用的,对于已经发生的租金损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减免请求,要求出租人按照公平原则与其分担租金损失。比如,上海的四月和五月两个月,全城处于“静默期”。这时大部分商铺关闭,完全无法使用承租房屋。租赁合同设立的目的,是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房屋来获取收益,现承租人在长达两个月时间里完全无法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如由承租人独自承受租金损失,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按照公平原则与出租人分担因疫情带来的租金损失。相比于此问题的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处理规则更为确定,即一般不用考虑营业收入是否减少、资金是否困难等情况,只要考量该房产是否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实际使用,满足此项条件的则应该给予租金减免。
(3)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2年修订版)》,“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此问题的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在可预期的时段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使得承租人营业收入将会明显减少的,承租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与出租人就租金标准问题重新协商,以变更合同的形式降低部分租金。比如,电影院、棋牌室等娱乐行业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有的到现在为止尚未恢复营业,有的恢复营业后又时不时被责令关闭。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可与出租人协商降低租金、分担损失。
②哪些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2年修订版)》指出,“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促成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转,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可见,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层面考虑,解除合同是需要予以慎重把握的。具体分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为特定目的签订的临时租赁合同,因疫情原因活动取消时即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退回租金或者预付款,承租人也无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2年修订版)》,“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
由此可见,除了上文提及的临时合同外,其他租赁合同需要满足“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条件时才能解除。一般来说,租赁合同的租期均在一年以上,时间跨度较长。疫情影响毕竟是短期的,二、三个月的疫情影响是否会导致整个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需要综合考虑租期长短、承租人所处行业、受疫情实际影响的程度等等因素才能判断。如订立的是长期的合同(比如,三年以上),而疫情影响是较短期的,则很难得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论,承租人无权解除合同。当然,如一些网吧、棋牌室等,租赁期限本来不长,或者剩余的租赁期限已经不多,因处于特殊行业缘故到现在尚不允许开业,何时开业还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则倾向于有理由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可能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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