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当事人陈述是否为证据提交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一、把当事人陈述当作为旁证是否违法
1、不违法。案件当事人陈述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把当事人陈述作为旁证向法庭或者仲裁庭提交不违法,属于履行正常的举证行为。
2、当事人陈述在庭审中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自认,或者对某项事实承认的证据使用,只有在当事人自认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时,才不采信当事人自认。
二、被告人陈述事实怎么写
1、是当事人的请求。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属观点性的表达。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
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
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4、当事人在非正式的案件审理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去立案的过程中,与立案窗口的法官所作的表述,或者在案件庭审后很多当事人仍会想与法官喋喋不休多聊几句案情等。由于这种非正式审理场合下表达一般不会通过书面或者视频、音频的方式予以记录,故一般不会发生诉讼后果。
三、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经过和场景,要在当事人陈述时说吗
1、2,在当事人陈述阶段,尽量对案件中与起诉状中请求相关事实进行详尽讲述,但应当如实叙述,不加入个人评论、猜测性内容。
2、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3、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四、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所作的陈述是否构成自认能否作为原告的证据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自认的构成条件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按照你所述,构成自认!
当事人陈述是否为证据提交和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