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欠款搬东西抵押犯罪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工厂欠债没钱还,债主抄家违法吗原来厂子是抵押的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欠钱还不上,可以用电器之类去抵押吗
- 工厂欠债没钱还,债主抄家违法吗原来厂子是抵押的
- 别人欠你钱逾期可以押他手机吗
- 别人拖欠我货款,我可以去他店里搬东西抵债吗
- 对方欠钱把厂房抵押给我需什么合法手续
- 钱还不上叫写农村房抵押并立马锁门违法吗
- 朋友欠钱不还,我拿他东西抵账,可以吗
欠钱还不上,可以用电器之类去抵押吗
债权具有平等性,即使经法院的胜诉判决确认也不可能产生优先权。
如果你让债务人把房屋拿去设定抵押权,债务人却不自愿履行债务,你将面临如下处境:你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房屋,但拍卖后,要扣除房屋所担保的债权,剩余部分才轮到你受偿。如果没法完全清偿,只能执行其它财产,但风险可想而知。
工厂欠债没钱还,债主抄家违法吗原来厂子是抵押的
有权利抄家的只有法院,债主无权抄家。如果工厂是属于私人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话,所有者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可以抄家。最好还是请律师介入,或者报警处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别人欠你钱逾期可以押他手机吗
不可以,除非是对方愿意用手机作为抵押,如果你强行拿手机作为抵押的话,你这就涉嫌违法了,对方是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当然,对方如果不愿意还款你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名下有财产的话是可以通过法院拍卖,拍卖后的钱你是可以拿到属于你的那部分,当然如果没有财物也可以把他拉入黑名单,这样他的生活,出行都会受限制的。
别人拖欠我货款,我可以去他店里搬东西抵债吗
别人拖欠货款,不按规定时间付款,可以去他店里搬东西抵债款吧,不可以,如果搬他人东西是侵占,强行搬走那就构成抢夺,情带严重就是抢夺罪,最好是起诉法院民事法庭调解,或者有法院裁决,财产抵押变卖,来执行还清拖欠货款,必须保冷静处理。
对方欠钱把厂房抵押给我需什么合法手续
首先你这个怎么办登记办手续都不属于合法的没有保障的请三思。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人可以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也可以用别人的房产做抵押,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业主本人办理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1、房屋抵押需要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物小;2、抵押房屋必须由业主本人办理,你说的借款人和业主似乎不是一个人,但是显然没有业主亲自来办理抵押,这十分离谱。钱还不上叫写农村房抵押并立马锁门违法吗
不可以,你要通过法院去强制执行,自己是没有权利锁人家门,搬人家东西的。你要那么做了,那就是抢劫的性质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不要采用非法的途径催讨欠款,不然会涉嫌刑事犯罪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朋友欠钱不还,我拿他东西抵账,可以吗
未经对方同意,则属于违法行为,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东西抵账,则不违法。《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以物抵债的相关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195条、第219条、第236条:债务届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出质人、债务人协议以抵押的、质押的、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
2、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发包双方可以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款、拍卖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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