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挪用公款罪认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挪用公款罪认定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与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3、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企业挪用公款罪最新规定
挪用公司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需要遵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关于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认定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