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的遗产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对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继承开始到现在已经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此外,《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适用继承诉讼时效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继承诉讼时效。
继承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未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可以认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致。因此,对于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中止和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6、17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继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时效。继承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知道自己的权利在继承纠纷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到侵犯的,可以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民法通则》实施后,继承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必须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继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中止。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从提出请求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不中止。如果能够证明继承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也应当中断。3 .继承开始后第18年至第20年期间,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内行使起诉权,超过20年的,不得起诉。即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这里的20年期限的性质应该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期限相同,应该是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期限。这个期限既不是时效期限,也不是预定期限。因为,对于这个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不适用,起点是侵权之日。超过此期限的,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而且遗产请求权和答辩权不属于形成权,不能适用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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