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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2021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admin1周前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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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2021年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2.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3.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4. 黑龙江省供热停热条例细则
  5. 2021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6. 黑龙江供暖最新规定
  7. 2021年哈尔滨供热条例

2021年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7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组成人员认为,为更好地保证城市供热质量,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城建环保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10月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部分采纳了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形成了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对全社会鼓励和倡导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见,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规定内容,在现行条例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供热单位实行智慧供热,推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决定草案第二条)

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现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应当交纳”修改为“应当缴纳”;将第二十条中“已记入弃管记录”修改为“5年内有弃管记录”。(决定草案第七条、第十条)

三、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明确了实施信用评价管理的依据,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九条规定内容,将现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供热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激励和惩戒。”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将用户室温满意度测评列为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市场。”(决定草案第十一条)

四、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修改内容中“收缴热费”修改为“收交热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

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增加内容修改为:“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恢复供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决定草案第十六条)

六、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修改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内容,将现行条例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二款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修改为“居民用户可以同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将第三款修改为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用户违反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私接乱改等行为损人不利己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如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黑龙江省供热停热条例细则

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热补贴费有参照以往按全额热费20%收取的,也有按30%、40%收取的。

2021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2021年,国家专家都说,今年是个严冬,是26年来最寒冷的一年,可是,黑龙江省的供热条件总是被人搬上了新闻热搜上室内温度达不到2021年黑龙江省的供热条例规定室内温度平均必须在20度以上而且过来测温,不能在中午两点钟来测如果达不到这个20度以上可以要求退部分的取暖费用

黑龙江供暖最新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具体收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收费时间是供暖前半个月。

2021年哈尔滨供热条例

2021年哈尔滨城市供热办法规定,供热时间起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20日至次年的4月20日如遇到气温骤变可以提前供暖。保证卧室,起居室温度全天不低于20度。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要向社会公开提供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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