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刑罚种类有哪些图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犯罪,它的基本特征与刑罚的种类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什么是犯罪,它的基本特征与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 古代都有些什么极刑
- 刑法三大类
- 古代有哪些极其残忍的酷刑,让犯人生不如死,慢慢折磨死去
- 秦始皇的的酷刑有哪些
-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及适用条件
-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法有哪些
什么是犯罪,它的基本特征与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方面,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
古代都有些什么极刑
自文字的发明开始,人类文明史至少经历了五千年以上。这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孕育和创造了数不尽的、人类走向进步的种种奇迹。而于此同时,人类却有别于其他动物,动物除了蚂蚁和老鼠,都没有自相残杀的现象,而人类却残酷成性。整个人类文明史,人类之间杀戮不绝,国族之间战争不止。人类历史的演进,体力越来越弱,而杀人武器及方式却愈来愈凶残,人弱器利,互为因果。更加上种族、语言、宗教的分歧等原因,使人类越来越残酷。各种酷刑更是令现代人瞠目结舌。以下罗列人类古代十大变态极刑:
吊刑
吊刑有别于绞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停顿在高于地面仅数十公分处。在降落停止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立即被拉脱臼,痛苦难忍。
毒刑
服毒致死的一种行刑方式。在中国古代,用动物、昆虫、矿物、植物等中提取毒物,比起西方人毒药的品种似乎要多得多。而毒刑多见于权贵者赐死予隶属下,中国古时历代都可见。
火刑
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荒蛮的刑罚之一,古代东西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方法也不尽相同,更有用“小火”来处理犯人,控制小火来达到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毙命。
碾刑
碾刑分为三类:一是用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碾具中间,两边同时加以外力,活活将犯人挤压而死;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犯人。在古代罗马和埃及,常会把犯人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
碎身刑
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酷爱摆弄机械密切相关。犯人赤裸着身体被固定在一个带铁钉的大轮盘上,通过摇动手柄使轮盘转动,每转一圈就会被铁钉剐下一条肉来,十几圈下来,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这与中国古代的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处。
活埋
活埋在古代常用于大规模屠杀。相传在中国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被活埋者被活活窒息而死。
割喉刑
割喉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刑罚,有“罗马刑”之称。犯人被匕首割喉并割断颈动脉,至失血过多窒息而死。然而这样的极刑,在罗马的刑罚中却未被列为主要死刑手段。
剖腹刑
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并拉开口子,导致内脏受损而死。希腊和罗马剖腹刑仅是将犯人整死便罢手了,但在古波斯,割开肚腹之后,还要从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肠子,缠在绞车上。
木桩刑
对于此刑,十九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及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方法是将木桩插入犯人的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此刑。
活剥
活剥即活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身。在古印度,有被称为“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皮肤,把受刑者的身体烤至三分熟,这时原本附着于活肉的皮肤已彻底分离,然后“置犯人的叫喊于不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见内脏在搏动,肌肉纤维熠熠生辉”
刑法三大类
刑法分为几大类?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古代有哪些极其残忍的酷刑,让犯人生不如死,慢慢折磨死去
古代刑法及其残酷,尤其是针对女人的刑法,更是变本加厉。
女子在古代社会本就地位低下,因此如有作奸犯科,等待她们的刑法当真是生不如死,在这里就讲几个典型的刑法。
拶刑喜欢看古装戏的朋友对这个刑法应该非常熟悉,其实就是用一种夹子夹住女犯的手指,然后两个衙役向不同方向一拉,瞬间女犯手指血流如注,疼痛钻心。
拶刑又叫拶指,女人如果受了此刑,双手基本上就算是废了,在那个桑农为生的社会,就算是有幸出狱,也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但拶刑还算是轻的,接下来的刑法才真的叫做生不如死。
杖刑很好理解,就是屁股挨板子的刑法,但是用到女人身上,便有了新花样。
古代有明文规定,女人挨板子必须“去衣受杖”,就是当众脱光,然后挨打。
具体的过程就是先贴出告示,告知百姓,某时某地,有女子接受杖刑。
杖刑之前,受刑女子便被脱去下衣,在众人面前,名曰“亮臀”,在受刑完毕后血次呼啦的,还要抬到外面给人看,名曰“卖肉”。
极尽凌辱之能事,很多女子受了此刑当场碰壁而死。
骑木驴这个刑法是针对奸情杀夫的女人,撮合奸情的女性也算。比如《水浒传》里,潘金莲被武松宰了算是便宜了,撮合奸情的王婆可惨了,就受的骑木驴之刑。
骑木驴,具体说来,就是有一根横着的木桩,上面有一根超长的木柱,具体有长呢?
这么说吧,受刑的时候一般是用绳子把女子吊到半空中,然后将刑具上的木柱对准其下体后,松开绳子,木柱深入身体,“自口鼻穿出”,算算有多长?
最恐怖的是,受刑女子“常数日方气绝”,这是一种怎样的煎熬?
幽闭不要以为是关小黑屋,事实上的幽闭可不是关起来这么简单。
该刑法也是针对淫乱罪名的女人,虽然可能不会像骑木驴那般死去,但也是生不如死。
具体的施刑方法也非常简单粗暴,就是不停的捶打女犯的下腹部,最终导致其子宫脱垂,终生再难婚娶生产。
古代的刑法严酷至极,尤以对女子的刑法最为可怖,看了这些,是不是觉得生在新社会是多么的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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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的酷刑有哪些
秦律的死刑种类主要有:
1、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2、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3、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4、腰斩;
5、车裂;
6、阮,即活埋;
7、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8、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9、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10、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酷刑酷刑,指的是残酷的刑罚。酷,意为残忍、暴虐到极点。酷刑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为弯曲身体),起初只用于对付奴隶,随后扩展到成为帝国专制的工具。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及适用条件
你好。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第33条、第34条之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协同。
(一)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第6条第1款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即香港、澳门与适用其本地刑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
(3)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即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4)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即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作为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即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不管其航行或停放在何处,对在船舶与航空器内的犯罪,都适用旗国的刑法。因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6条第2款)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国外犯有三种情况:一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1、属人管辖原则。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2、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具体而言,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换言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进行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公布,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法律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从世界范围看,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诸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简称97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97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97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97刑法,即97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97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97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97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97刑法重,则应适用97刑法,97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第四,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法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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