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被打然后还手犯法吗的问题,以及和被打后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究竟孰对孰错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如果别人先动手可以还手吗
尽躲就躲,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还手,否则,叔叔们就会定性为互殴,都会受到处罚,最好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录像。如果对方威胁的自己生命,就必须还手自卫。
被别人打要不要还手是不是还手就犯法了
看你的描述你应该是绝对不可能先动手打人的,但是一旦到了动手的地步就说明这件事情已经是比较严重的了,所以第一你绝不能先动手,第二如果对方稍微打你几下你也不需要还手赶紧走开,第三如果对方却是有预谋要对你下狠手那你也不需要客气,当然对方有预谋的情况下对方不一定只是一个人,有可能好几个人围攻你,你一定要还手,但是不是站在原地还手,要边跑边打,身边书包里随时藏好一根短的钢管,分散对方,突然打击离你最近的那个人,从上向下的劈击,左右斜下方的劈击(就是大字型)向前的捅刺(太中间的那一个点),平时可以练练,太字型的打击!打完就跑,千万不能站在原地也不能背靠墙壁以免被对方几个人围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打残对方也只能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被打后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究竟孰对孰错
谢你的邀请!
我是杨炳升。
本人认为,"互殴"一词用在法律体系上是在自毁"以法治囯"的基石。
如果将先动手者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手者一律定性为"正当防卫",全国人民一定会拍手称颂,並且,还可以增强中儿女的血性。
因为,徒手也是可以的致人死亡的。
"互殴"一词的使用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会严重到不堪设想的地步。对此,在大量的跟帖中已经反映出来了,其强烈程度在不断的增加,并向历史延伸。
这是一个事关一个国家,民族的思想认知问题,本人不妄议。
有人可能会说我的认知偏执,我也不反对。对于任何事物的认知,不同阅历的人其看问题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我是一个两次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
越南忘恩负义,仗着有当时苏联的撑腰,在我边境吕生事端,杀我边民,侵我国土。我们在忍无可忍的的情况下才被迫进行还击。与对印还击战一样,战后我们撤回来并没占有人家一寸士地。
一个国家的平安不是靠一味的对外敌忍让能够换来的,而是靠不畏列强,敢斗争,敢于还击,敢于拼命换来的。
由小比大,一个道理。
可能还会有人说,这是人民内部矛盾,错!当一个与自己没一点有血缘关系的人,对你放举起打人的手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你的敌人了,这没什么问题。
难道,一巴掌就没有致人死亡或伤残的事例吗?如果谁要是认为不可能,那么就请你站出来让我试500块钱的。
你怎么看?
欢迎在留言区里留下你的高见!
祝大家天天开心快乐!
[祈祷][祈祷][祈祷][玫瑰]
虽不能仗剑天涯,但是,这首诗我还是很喜欢的。
2021民法典打架还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看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免于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下:
1.正当防卫须以一个现时的、对某个法律所保护利益(如所有权、健康权、自由)的不法侵害为基础;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侵害是指每种可能伤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人的行为;(2)若不能充分证明侵害是合理的,那就是不法的;(3)侵害必须是现时的,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2.正当防卫必须是被侵害人或第三人所实施的,具有防卫意识的、客观上必要且不属于滥用权利的防卫;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防卫意识是指行为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防卫的意识;(2)对于侵害行为而言,防卫必须是必要的;至于必要与否要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而不能单纯从被侵害人角度判断。
正当防卫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因此即使给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防卫人错误认为存在政党防卫情况(假想防卫)或者防卫超出了必要限度,应当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这里“适当”是指仅对“超过防卫限度行为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刑法的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针对侵害人人身的正当反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可以针对他人的财产反击的。刑法与民法对正当防卫确定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虽然说打击别人在法律中是被绝对禁止甚至会被处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面临危害自己的情况时不能采取某些适当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而因为这些保卫的行为而造成被人的财产或者人体上的伤害的,总则的规定就是减免了这种特殊情况。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