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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有什么区别、联系
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在构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处罚规定,都由刑法分则规定了一定层次的罪行单位。
不同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成要件上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须有法律规定。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法条中怎样表述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常见的故意犯罪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好了,关于放火罪是结果加重犯吗和刑法中,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有什么区别、联系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