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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废了吗)

admin1周前1139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知识,包括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废了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废了吗
  2. 全面放开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出台
  3. 我国现在人口增长放缓,何时取消计划生育,生三胎还罚款吗
  4. 云南省2016计生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了吗哪里有原文
  5. 生育险怎么计算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废了吗

作废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5年已经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其中废除了一胎化政策,实行全面二孩化政策,所以旧的法律已经不适用,被废除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已经于2021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全面放开生育政策,解决了生育权利问题,也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有助于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全面放开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出台

国家放开二胎政策是2016年1月1日开始的。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允许实行普遍二孩政策,政策规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我国现在人口增长放缓,何时取消计划生育,生三胎还罚款吗

生三胎现在还是罚款的。全面放开生育,预计还需要时间。

大家好,我是财经评论员思之想之,我国现在人口增长放缓,什么时候取消计划生育?现在生三胎还罚款吗?

生三胎还是罚款的

因为现在只是全面放开二孩了。根据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也就是说国家鼓励生二孩,目前并未全面放开三孩。

至于生了三胎是否要罚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也就是说,如果你生了三胎或者是更多,还是要罚款,缴纳社会抚养费。

比如人口大省河南省最近修订了人口与生育条例,其中明确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短时间内是不会取消的。

现在很多人呼吁取消计划生育,全面放开生育,理由就是现在中国人未富先老,生育率极低,老龄化越来越严重,人们的生育意愿目前是比较低的。再不放开全面生育,可能就晚了。

也有代表委员提出过取消计划生育的建议,国家卫建委2018年曾经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

也就是说计划生育是一项国策,如果要取消的话,就涉及到修改宪法。修改宪法哪有那么容易?

现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只有五年的时间,还是比较短的。还要充分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然后再做下一步的政策放开。

所以考虑到这些因素,取消计划生育还是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其实现在更关键的是提升人们的生育意愿,让人们愿意生、生得起、养得起。

因为就算你全面放开生育,孩子如果生不起养不起,没人养的话,愿意生育的人还是很少的。毕竟二孩都没人愿意生,三孩儿其实也就更没有人想生了。

所以现在要降低生育的成本,调控房价物价,降低教育成本,降低家庭的经济成本,让人们想生,生完之后能够养得起的。这才是现在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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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6计生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了吗哪里有原文

一、放宽生育政策

夫妻婚后5年只有一个收养子女的可以生二孩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农村居民被录为公务员或国企职工按城镇居民身份执行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城镇居民身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可生二孩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边境少数民族可生三孩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二婚夫妻可以生二孩、三孩复婚除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

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可生二孩、三孩

第二十一条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二、社会福利

晚婚多15天婚假晚育多30天产假

第二十五条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按照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

独生子女有每年120元保健费等奖励

第二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三、违规查处

已婚违规多生育要被开除或辞退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未婚或非婚生育要被罚款1000-10000元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医疗机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要被追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云南省卫计委详解新版云南计生条例:生“一孩”登记即可

问:符合新《条例》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生育?

省卫计委:《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起就开始全面受理申请。

问:符合新《条例》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今年10月1日前已怀孕的夫妻是否会被处罚?

省卫计委:生育时间在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均属政策内生育,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问:符合新《条例》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今年10月1日前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省卫计委:新《条例》实施前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原《条例》规定进行。

问:今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新《条例》处罚幅度比老《条例》低的如何处理?

省卫计委: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新《条例》实施前已按原《条例》作出处罚决定的,其处罚决定继续有效。

问:符合新《条例》政策,但再生育的是双胞胎,算不算超生?

省卫计委:属于政策内生育,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会被处罚。但第一孩是双胞胎的,就不具备再生育的条件。

问: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是否能再生育?

省卫计委:如果两个子女均属于依法生育,不论是“1+1”还是“2+0”,再婚后都可申请再生育一个。

问: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能否享受晚育假?

省卫计委: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次生育的不能再享受。

问:违反条例多生育子女的,新老《条例》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有没有调整?

省卫计委:此前实行的《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与2002条例相配套的,新《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将重新修订这项规定。

问:按照新《条例》,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不需审批只需登记,具体如何操作?

省卫计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问:我省什么时候实现普遍两孩政策?

省卫计委:重大生育政策调整由中央统一部署,在充分考量人口风险的基础上分类安排实施,国家没有做出相关决定的情况下,我省暂时无法做出调整。

我把户口转回农村就能生二孩了吗?

新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底有多热,单看发布会上记者们连珠炮式的提问就可知一二。现场问答气氛火热,场外市民同样热切关注。

“既然‘一非一农’就可以生二孩,那我把户口转回老家不就行啦?”几年前,市民李先生两口子把户口从农村老家迁到了昆明。他说,本来是想着落个城市户口孩子以后上学方便,但后来发现,夫妻二人不是独生子女,又都转成了城市户口,无法再享受生育二孩的政策。他告诉记者,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如果把户口转回农村就能生二孩,他真打算试试,毕竟一个孩子太孤单了。

“只要他符合‘一非一农’的条件,而且之前只有一个孩子,他就可以申请生第二个。”对于李先生的情况,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说,但他要将城市户口转回农村户口,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并由公安部门严格审批。

生育险怎么计算

生育险的计算方式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

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贵阳市现行的法定产(休)假天数是:

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且女职工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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