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证据一般体现在方面,当事人一般不在感情过错方面证伪,只谈“假”字。由于分割房产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虚假”证据在分割1号房产中更为常见。疑似假债的认定和处理
很多疑似的“债务欺诈”都体现在房地产上。因为其他方面的生活费少,就算造假,金额也不会太大。但在大城市,购房资金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经济效益巨大。因此,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很多。
房产纠纷涉嫌诈骗主要体现在购房款来源上,即购房时自称向父母或其他亲友借钱。一些疑似造假者也有“借条”或“协议”的证据。例如,我们在2002年代理了一个案例。一男一女离婚时,男方在法庭上称,两年前,夫妻二人买房的40万元中,有30万元是向父母借的,还有父母的借款单,以及父亲的证言和还款协议。于是,男方要求女方共同承担父母30万的贷款。但女方声称从未听男方说过他在购房款中向父母借钱,也否认了他在购房款中向父母借钱的事实,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挣来的。男方辩称双方结婚不到三年,根据双方的收入,不可能有30万的存款,只能再有10万的存款,从而确认了借款的事实。那么,房屋纠纷中的贷款如何处理呢?
首先,本案是离婚案件,涉及离婚、子女抚养费和分割共有财产。但对于涉及第三人的借款法律关系,法院在离婚案件中难以认定和处理。因为在一般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只有原、被告,但债务和债权人不能列为第三人。法院处理债务是否真实,可能侵犯第三人利益。比如债务不成立,那么第三人,也就是刚才提到的案件中的男方父母,连上诉权都没有,无疑会极大地影响他上诉权的行使,导致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在双方各执己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纠纷。如果男方认为存在债务关系,其父母可以在另一个案件中提起债务诉讼,由法院处理。
其次,即使男方父母在另一个案件中起诉,也不一定胜诉。为什么?因为如果男方父母在另一个案件中提起欠款纠纷诉讼,借款事实的存在是案件纠纷的最大焦点。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鉴于男方与父母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债权债务的存在可能无法仅通过债务来完全确认。女方不同意的话,要看“借条”上记录的贷款时间和是否经得起司法鉴定。不仅如此,还要看男方父母那30万是怎么来的,是怎么汇过来或者几次交给男方的,有什么相关银行文件可以证明?如果只有一笔债务,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法院不太可能发现30万元的债务存在。
另外,如果本案完全没有借贷关系,但男方及其父母以伪造证据起诉,不仅要承担民事风险,还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所以如果债务是假的,巨大的心理压力通常会让很多想造假的人泄气。
2.虚假费用的认定与处理
如果一方希望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自己占有的财产份额减少,他可以向法院提交金钱已经被消费的证据,以便从自己占有的共有财产中扣除。
如果对方可能涉嫌虚报费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第一,要看对方说的费用花在哪里了。
只有家庭生活费用才能作为共同财产的合理消费。如果一方给了自己的姐妹亲戚,或者一方声称赌输了,不能成为另一方分享消费的理由。
第二,要看对方所谓的费用,有什么证据证明。
比如,对方主张在家庭开销上花费,但是开销金额太大,超出合理范围,就要要求对方举证。比如对方声称两个月前取出的3万元用于家庭开销,而一般家庭开销一个月才花一两千,或者对方根本不承担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有权要求对方说明具体项目和大概费用金额,并出示相关门票。在对一张票进行质证时,要看是否是对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并分析对方给出的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在短时间内主张大量合理支出,而没有必要的、合理的票证证据,法院很难支持其主张。再次,要根据婚姻背景分析自己的开销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比如,在妻子的时代,一个男人去商场购物,不仅买高级时装,还买昂贵的手表,花了几万元。离婚时,他声称这些是他的私人物品。或者突然和父母出国旅游,花费巨大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很难让双方承担一方因夫妻关系恶化而产生的不合理费用,即使他们正在或即将进行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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