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帮人拿东西被判死刑犯法吗,死刑犯执行枪决后,他们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都是如何处理的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95%的死刑犯都愿意选择注射执行,另外5%为什么会选择枪毙
这问题我回答比较有权威!因为我差点是注射死刑第二人!大家都知道,在2006年,亿万富翁袁宝璟是我国第一个被注射死刑的犯人。我是紧跟其后的,但因为一些原因,我最后还是选择了枪毙!
我把经过的感觉告诉你们,免得到时候选错了,后悔一辈子啊!注射死刑那时候还不成熟,那所谓无痛的注射处死方法是广告,都等死了,肯定希望长痛不如短痛啊,何况枪决的瞬间损伤了大脑,我记得当时根本没有痛感。不管谁问我,挨的那一枪痛不痛?我都是诚实回答没感到痛啊。不信,这个你们可以亲自体验一下,检验我话的真假!唯一缺点是枪决搞得血呼接滋的,不太体面啊!现在的情况听说一生只能选一次,一旦选择了就必须无怨无悔善始善终,想改也改不了!记得我们那时总体来说还是在实验阶段,如果感觉不适还可以重新选择的,所以开始我是选择了注射,最后体验结果不太好,所以我就说,申请枪毙吧!这也是现在还有5%的人选择了枪决,一方面是有人想捐献器官,更主要是他们在选择时,我如果认为他生前不错,只是偶然犯错让自己走到这一步,我就在他周围偷偷告诉他们的!现在回想,注射的体验感太难受了。我就祥讲一下我是怎么从注射改枪决的吧,看完了,到时候你也知道该怎么选择!记得当时还有医务人员在场,将毒液输入我的身体后,由于毒发致死的时间我心里没底,连执刑人员也没有什么经验,药力生效致死的所需时间他们不能确定,毕竟前面只有袁宝璟成功过嘛!我躺在那里就想啊,这比枪毙冒似经历的时间相比太长了,临死还要经历那么长时间的恐惧,还不如挨枪子来的痛快!过了好一阵,执刑人员告诉我,这一次可能是用药不够,须再加重药量,我一听,急了,不行不行,还是用枪吧,啪的一声,完事,多干脆!法院很快就同意了。真的,枪决,如果运气好的话,比如我,遇到了高水平武警执刑,当时肯定将我打了个对穿,因为我听到枪声的同时眼前呈现出了一片红雾……
终审死刑!劳荣枝再申诉还有用吗是注射还是枪决执行
劳荣枝终审终于出来了:维持死刑,这早在大家的预料当中,这个结果没有让大家失望。
不过劳荣枝的律师确实有两把刷子,能够为劳荣枝争取了这么长时间,其实已经很不错了,不过在终审出来之后,劳荣枝仍然不服气,她仍然坚持要继续申诉。
而劳荣枝之所以这么硬气,因为当时案发时间很多证据都已经消失了,而且案件距离现在比较久远,已经很难去追溯,所以劳荣枝才死马当活马医,反正能活一天算一天。
但不管劳荣枝怎么申诉,其实都无法改变最终的结果,按照法院掌握的证据,以及劳荣枝还有一些证人证言的充分验证,其实已经形成了闭环的证据,这些证据足够判劳荣枝死刑,如果不是因为她罪大恶极,也不至于落得今天这个下场。
不过看完劳荣枝的终审判决之后,很多人都在好奇,劳荣枝如果最终被判处死刑了,那到底怎么执行?是注射还是枪决执行?
以前我国的死刑基本上都通过枪决来执行,也就是几个蒙面的人拿着机枪背对着死刑犯直接从头部开枪击毙,随后死刑犯应声倒地。
但是枪决这种做法太残忍,所以很多人都反对这种方式,虽然死刑犯罪大恶极,必须处死,但是通过枪决这种血淋淋的方式处置,让很多人难以接受。
毕竟目前全球很多国家其实都已经取消了死刑,在全球190多个国家当中,有139个国家其实已经不再执行死刑,其中就包括94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剩余的其他国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为罪大恶极影响力极其恶劣,基本上也不再执行死刑,大多都实行终身监禁。
不过目前我国并没有取消死刑,但对死刑的处置方式也有了明显的改变。
一方面是死刑变得更加谨慎。
根据《刑法》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所以我们看到在现实当中,有些人如果不是行为特别恶劣,只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大多都是判处死缓。
另外就算有一些人罪大恶极,但因为情况特殊的,其实也不适用于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另外目前很多死刑犯的处置方式都以注射取代枪决。
我国注射死刑最早开始于1997年,当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规定了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随后在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次采用了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从1997年之后,我国很多死刑犯的处置方式,很多都是以注射死刑为主。
所谓注射死刑,一般主要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使被注射对象丧失意识,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的过程。
这个过程由法警实施,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同时现场会有先进的监测仪器对被执行对象的血压、心率、呼吸、脑电、血氧饱和度,以及神智、瞳孔、肌张力、皮肤粘膜颜色、面部表情等进行了监测和观察,只有确定死刑犯完全停止呼吸了,才能宣告死亡。
相比枪决来说,这种注射死刑要人性化很多,在注射过程当中,死刑犯没有明显感到痛苦,更多的都是一个沉睡的过程,直至死亡为止,而且这种死亡时间也很快。
不过虽然注射死刑相对比较人性化,但其成本比较高昂,一方面是要配备很多专业的人员,另一方面注射过程所需要用到的药品等各种费用比较高,注射死刑的平均费用有可能达到5000块钱以上,因为成本比较高,所以并不是每一个地方都完全使用注射死刑。
而且虽然我国引入了注射死刑,但目前也没有完全取消枪决,对于一些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死刑犯,仍然有可能执行枪决。
那假如劳荣枝最终被判处死刑了,他到底会被采用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的呢?
至于采用枪决还是注射死型,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一般都是由执行法院宣告,一般情况下,那些被判处死刑而且立即执行的人员,大多都是采用枪决。
但是劳荣枝这个案件从被抓到现在已经超过三年时间,在这三年时间当中,这个案件有很多纠结有很多疑点,所以导致案件的审理时间非常长,而且劳融资的律师也有几分能耐,所以这个案件一直在拖。
参考这个案件审查过程的复杂性以及劳荣枝律师的那点能耐来看,如果最终劳荣枝死刑逃脱不了,那最终很有可能被执行注射死刑,当然这只是我们自己的一些推断,至于最终如何执行,要看最终法院的决定。
听说枪决死刑犯用的子弹是要由其家属购买,是真的吗为什么
听说枪决死刑犯的子弹是要由其家属购买,是真的吗?为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初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初审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命令。
执行法警从羁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提人并“验名正身”,随后绑赴刑犯执行死刑。
枪决死刑犯的子弹皆是其家属购买纯属谣言!我们本地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犯的支出费用是由“财政”负担。大概是执行一个死刑犯的“财政“支出两万元费用。一般来说,几乎每次执行死刑活动皆有若干个死刑犯“合伙”赴死。否则执行活动将要亏本。
死刑犯执行枪决后,他们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都是如何处理的
死刑犯执行枪决后,他们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都是如何处理的?
死刑犯进入看守所之前,他们的个人物品都是有专门的人保管着,有专门的编号储存着。这些物品在死刑犯被执行枪决以后,就会作为遗物,移交给家里人。当然,其实这些个人物品,也不能带进监仓里面,所以说也称不上日常用品。
真正看守所里面的日常用品,其实都是看守所里发的或者在小卖部里面高价买的。一般就是一些牙膏牙刷肥皂香皂毛巾什么的,牙刷柄一般为了防止搞事情都会给折断掉,而且里面的这些东西质量也很一般,毕竟档次就那样,可以说也值不了两个钱。
所以这些东西,也没有移送给家人的必要。毛巾漱口杯牙膏这些,虽然监狱里其他人都有用,但是,又有谁敢用呢?所以,一般来讲,这些东西送人都没人要,所以会通通扔掉吧。至于平时穿的衣服什么的,这些也算是死刑犯留下的遗物,也会一并打包送出去移交给家属吧。
当然,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有的死刑犯在执行枪决以前,就会给管教留话:我床下面还有一包香烟和几瓶饮料,就让监仓里的其他人给分了吧。
对于这点小小的心愿和要求,管教人员一般也会答应下来。所以说如果有点用的日常用品,同监仓的人又不嫌晦气的话,也会交由他们分了吧。
最后要说的一句是,做人呀,千万不要违法,否则你将付出想象不到的代价。
张三故意把一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刑犯给杀了,请问张三犯罪吗
这么说吧,现在执行死刑多用注射。过去枪决现场,就算执行枪决的人已经发射子弹,你在子弹射中人之前把被执行人杀了都属于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犯赔偿受害者家属一大笔钱,然后凶手是否就不会被判刑
拿钱买命吗?
故意杀人,就是非法剥夺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价值连城的无价之宝。可以说用多少钱也换不来一条命。
为什么故意杀人?
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因奸情杀人,有的因婚姻家庭纠纷杀人,有的为利图财杀人,有的打架斗殴杀人,有的报复检举人杀人,有的为毁灭罪证杀人,有因侮辱,受兴期迫害一时意愤杀人等等。
故意杀人也要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的,出于卑鄙动机的杀人。手段残忍的杀人。杀人后果严重的,杀害孕妇,或杀伤数人。情节较轻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杀人。当场激于义愤的杀人。受被杀人长期迫害的杀人。被害人同意的杀人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法规定。
故意杀人犯赔偿受害者家属一大笔钱,然后凶手是否就会不会判刑?
也就是用一大笔钱,来换取凶手一条命。
我的回答是判刑是一定的。不可能不判刑。
如果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来拿钱赎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杀人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尊重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由此可以看出,情节较轻杀人的,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和解。
即用金钱赔偿受害者家属,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刑罚,宣告缓刑,而不是不判刑。
而对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不适用和解。
刑事带民事一并审理,必须赔偿给受害者家属。
因罪行极严重,处以死刑的,给受害者家属数百万上千万赔偿也无济于事。拿再多的钱,也难以不判死刑。也就是拿再多的钱,来換死刑犯的命,那是不可能的。
如果能用金钱換命,查一下肯定是循私枉法,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纵容故意杀人,那是枉想,行不通的。
死刑犯行刑时要五花大绑,为什么不用手铐简单点
捆尸绳听说过吗,绳之以法知道吗,就是这么来的,传统的一些东西其实沿用到今天,其实是有原因的,不戴手铐脚镣,是因为脚镣是不能打开只能磨掉,执行完了还要磨掉拿下来不方便,所以提前使用绳子代替,不需要回收,同样能起到很好的效果,甚至让死刑犯完全不能有多余的反抗挣扎动作。
手铐脚镣是松的,如果死刑犯扭动身子是比较容易的,挣扎起来还是很麻烦的事情,换做绳子捆得紧紧的超过捆粽子,死刑犯在行刑过程中连剧烈挣扎的机会都没有,不会出现那种非常激烈的反抗,加上两边各有一名武警按着,踩着跪地上的犯人双腿,犯人根本没有挣扎的力气,也就不会闹出幺蛾子。
这种方法其实是延续了古代的做法,并不是现代人发明的,这种捆绑方法用了几千年,一直在不断的进步改变,但是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代替,绳子既能绑死死刑犯,避免挣扎,同时还起到了捆绑尸体的作用,这些在行刑当中的意义非常重要。
绳之以法的来源就是死刑犯人的捆绑,正常执行完之后,基本上都不愿意过多的去折腾,身上捆绑绳子也就会和尸体一起处理掉,不需要回收,同时在传统文化当中还代表着能困住灵魂,不让出来祸害其他人的说法,既然能存在几千年一直延续不断,说明了这种方法的确有着独到的作用。
有一些环节是要遵从一些传统工艺流程的,虽然说现在社会改变很多,但是不少的东西其实还在使用传统的方法,只是很多人不知道是历史留下来的东西,认为是现在才出现的,属于一种误解,说的直白一点就是绳子捆绑处理尸体方便,戴手铐脚镣,处理尸体比较麻烦,而且死后拆除带回去,其实很多人也并不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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