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这个问题,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分哪几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两个公司可以收购后合并上市吗
-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票可以提出收购,甚至全面收购
-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分哪几种
- 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 上市公司被收购散户怎么办
- 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收购
- 买入上市公司大量股票可以收购吗
两个公司可以收购后合并上市吗
两个公司可以收购后合并上市,需要合并公司报表。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票可以提出收购,甚至全面收购
持有多少都可以提出收购,比如巴菲特想收购某个公司,但不持有该公司股票,也照样可以找公司谈收购的相关事宜。根据我大a的制度,超过5%就要公告,以后的增减都要公告,如果超过30%,则可能触碰全面要约收购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分哪几种
一、公司收购大致就那么几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进行组合也可以用比较创新的方式进行收购。
1、按收购方的出资形式分类:以现金收购、以股权收购、以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收购;
2、按被收购资产的形式分类:收购被收购方的股权、收购被收购方的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金融资产、无形资产……)
二、从上面的分类看,收购当然不只采取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还可以用现金收购。
三、正常来说,股权和资产不能分开评估,失去资产的股权没有价值,或者说股权和资产是一种东西,这里指的股权是被受购方的股权,如果你指的是被收购方持有的第三方股权,那当然是可以分开评估的了。不想吸收被收购方公司,只收购资产即可;想吸收被收购方公司,直接收购股权方便许多。在收购方来看,收购股权就评估股权,收购资产就评估资产,两者是一样的东西,不存在同时评估的问题。在评估机构来看,股权评估也好,资产评估也好,都需要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即评估你要收购的公司、业务,等同于评估这个公司或业务所对应的资产~!
四、如果被收购方是国有企业,评估需经国资委备案或审批,比较麻烦。
收购案例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言之不尽,尚有叙述不详之处,你可以给我留言~
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中的有关规定组成。同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一样,该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1)持股预警披露制度。也称为“大股东报告义务”,它的基本含义是: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动时,即负有向上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披露有关情况的义务(注:吴弘:《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第153页。)。
持股预警披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第一,严格地说,持股达到一个较小比例(如美国的5%)或在此基础上变动达到某个较小比例(如美国的1%),行为本身一般不会造成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也不意味着将来一定会发生控股权的转移(收购),但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暗示着进一步收购股份从而发生控股权转移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收购者突然袭击给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带来措手不及,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有必要及时提醒股东和公司注意股权变化动向,让他们对可能发生的收购产生合理预期。
第二,由于交易量增大往往引起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通过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可以让公众及时了解大股东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我国《证券法》对持股信息披露规定得很简单: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达到5%,则应当在3日内报告和公告,并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披露的内容也只有持股人名称、住所,所持股票名称、数量,达到披露点的日期这几项少得可怜的信息(注:《证券法》第79条和第80条。)。
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则对此进行了大大细化,将持有股份划分为通过集中竞价持有和通过协议转让持有,对协议转让持有股份的披露义务点(包括持股预警披露触发点和增减变动披露点)和达到披露义务点后的交易限制的规定与通过集中竞价持有股份的相关规定略有差别:协议转让持股的披露义务点可以超过5%,达到披露义务点后“不得再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或者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对达到披露义务点后的协议增持没有时间限制(注:证监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第23条。)。
这条规定可以看成是对《证券法》第79条的变通处理,符合我国现阶段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非流通股占绝对比例这一普遍状况而决定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以协议转让为主这一事实。《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对披露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更为详细,要求编报简式或详式“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
(2)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要约收购(tenderoffer)也译为交股要约、溢价收购、发起收购、投标出价、发盘收购、标购或公开收购,与其基本相同的一个概念为takeoverbid(译为“接管报价”或“收购出价”),指收购者公开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以一确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间内购买占目标公司相当大百分比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有的国家确立了强制要约收购(mandatorytenderoffer)制度(中国、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法国、西班牙等),即一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而有的国家(美国、德国、荷兰等)则没有确立这一制度,收购要约的发出遵循自愿原则。
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披露触发点、披露义务人、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等主要方面,目的是确保目标公司股东获得与是否接受要约有关的充分信息,使得目标公司股东与收购者在信息上处于平等地位,保证有充足时间来估量信息并作出理性的决定。
《证券法》对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也只有一些简单的规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对此进行了细化。虽然我国至今尚未发生过一起真正的公开要约收购事件,而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在未来几年内也不大可能发生频繁的要约收购事件,协议收购仍将在收购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国有股的逐步减持、上市公司流通股比重的上升以及证券市场各方面机制的不断完善,要约收购案的发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并购的主要舞台,毫无疑问会有越来越多要约收购的好戏上演,甚至有可能成为证券市场并购的主流形式。立法先行必将起到铺路、引导、规范的重要作用,当然,制度也等待着要约收购实践的检验。
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上市公司被收购散户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鲜少发生,若是发生了则有一下两种情况:
1、如果公司还在,散户还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同样享有原来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以这些股票为凭证获得分红。
2、如果公司破产,则公司的资产将进行清算,用于还贷。还贷之后若是有剩余资产,则剩余资产清算后散户手中仍然有一份,若是如果不够还贷,也不用散户再自掏腰包去还贷。退市之后,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场去,每周开市一天,可以在那里交易,但是价格就更低了。如果股民不去理睬的话,最后价格会变成零。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证券营业部去办一个托管手续才能进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竞价方式,涨跌5%。
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收购
1.股东名录及股比一览表
2.投资分析报告
3.组织结构说明书
4.核心岗位业务流程图
5.员工名录及薪酬体系
6.财产清单及折旧价值一览表
7.单位债权,债务明细表
8.客户名录及收益分析表
9.上下游配套服务商详表
10.月财务报表及季财务分析表
11.运营计划书
12.融资计划书
13.商业计划书(初步即可)
以上是尽调
价值评估分为
软件(团队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
硬件(收破烂给多少你就给多少吧)
相应的法律文书你找律师事务所出(主要做商业的律师才行)
买入上市公司大量股票可以收购吗
是这样的
事实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国家对于这些都是有规定的,并不是你想买就能买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分哪几种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