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办公室里催同事还钱犯法吗,同事向你借钱,突然辞职了,该怎么办呢公司有没有权利从工资里扣除还给工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同事欠我5000元不还怎么起诉他,起诉有用吗
五千元也不值得去起诉,虽然钱不多碰上这种人也闹心,憋气。现在他如果还是不还你,你可从让他写个借款条,注明还款日期,到时还不了的情况下,实在无奈了,去法院起诉可以附带利息,当然也可以依据民间借贷利率计算。
同事向你借钱,突然辞职了,该怎么办呢公司有没有权利从工资里扣除还给工人
这与公司浑身不搭界!没丝毫关系,公司不是法院,去其它劳动执法,劳动仲裁都不会受理,没用!只能自己通过各种渠道途经和联系办法找到该欠债人索讨。如对方执意不肯,要是有借条凭证的话,唯一做法可向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回借款。
当你的债主催你还钱,但是你又没钱还时,你是怎么做的
当债主催还钱,又没钱的情况,我以前遇到过,这是永远都无法忘记的经历。
每一个债主都有一种心态、一种做法。
但是没钱就是没钱,当年生意做亏,又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也是考验债主耐心的时候到了。
有的债主看你遇到了困境,就怕他的钱要不回来,立即翻脸告到法院,有的债主雇佣讨债公司,有的债主跟在后面你走哪里跟那里,也有的债主比较体谅,看你遇到困难就不再催债。
遇到这么多的债主,自己又没钱,怎么办呢?
具办法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告到法院和用讨债公司以及跟着不离开的,反正已经翻脸了,也就不用着急了支付了。
然后抓紧时间从头开始,赚钱还债
对于那种对你比较体谅、同情你遭遇的,不要让对方失望,赚到钱连本带利主动还给对方并致谢!那种告到法院和用了讨债公司以及翻脸了跟在后面不走的,利息肯定是不再给了,本金给他。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遭遇磨难无法躲避!不耍赖,不逃避,赚钱还钱,就这样!
自己电话被同事留给了要账的人,现在要账的人打电话让还钱应该怎么办
朋友,这种事情无须担心。如果朋友借钱的时候仅仅只是留的联系人电话是你的,这一点不用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更不可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借款主体是他,所以你可以明确告知电话骚扰你的人,你不欠钱,不要找你,如果一直再骚扰你的话,建议你直接报警处理。另外如果对方言语不客气,甚至开骂,威胁,你也不需要讲什么文明,直接骂死对方,然后不给他讲话的机会,骂完直接挂电话。总之,只要你没签担保合同,借款就与你无关!你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开心生活,快乐工作!
年底了怎么叫人还钱
我遇到几个朋友借钱不还,一拖再拖,转眼之间就两年了、每当过年叫朋友还钱他总是说困难,最后没办法只好腊月三十去他家过年,一去他家就还了,呵呵,这招最灵,因为朋友不想把这种事留在正月初一,兆头不好,所以马上还。
欠了高利贷,催收者上门骚扰家人合法吗应该怎么办
自身要知道,一般这种钱在借时,人家也会告知你,你自己尽量也别借。既然人家是以放贷为生的,当然人家的目的只要你答应人家的利息,及本金正常归还人家是不为骚扰你的。至于人家正常向你追讨所违约不还钱及利息,也很正常而合法。觉的付时利息高,借时你自己也知道高而借。有些人当时借时觉得没事只要有钱拿,能借到就等于拾到,以后还不还再说。那人家当然会穷尽一切手段向你追讨要回钱。在这种情况下你承借人肯定是一个弱者,人家专业而人多势众你不还是不会太平的(后果)。人家不过分违法派出所是不可能追责讨债者,当然现在派出所对这种方面较重示些了,委托的,第三方介入讨债可能要追究,不允许了。
讨债公司收账受法律保护吗
严格意义上说,讨债公司催债属于“踩过界”的违法行为。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但是,目前注册的讨债公司一般以信用征信公司为名,处理次级债务,属于法律上的委托讨债问题,他们也不叫讨债,叫“商账催收”,受托帮忙讨债的人即“商账催收师”。这些公司属于合法公司。
关于信用征信公司讨债是否违法,我认为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公司采用的是诸如电话催债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手段,则受法律保护,这相当于债权人合法委托信用征信公司收账;
其二,如果公司采用的是诸如恐吓、威胁或者其他违法方法讨债,则不受法律保护,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制裁。
讨债公司的讨债模式都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虽然他们的讨债满足了一些债权人的特殊需求,但随时有“踩过界”的风险。所以,最好是聘请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这才是合法且稳妥的讨债方式。
【典型案例】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间,北京环宇星辰商务调查中心老板被告人李某,从人才市场上雇佣了多名40来岁的中年人被告人韩某、边某、王某、程某、杨某专门从事追讨债务的业务,先后接受单位及个人共87份委托,委托追讨欠款金额达2200余万元,期中追回欠款20万余元,获利三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韩某、边某、王某、程某、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讨债公司,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李某等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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