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不动产可以留置权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不动产可以留置权以及不动产占有的认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1.定义和性质不同: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设定的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以经济价值较高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的抵押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可以拒绝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物归还给债务人的一种权利。
2.担保物类型不同:抵押权和质权的担保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而留置权只能是动产,且必须是合法拥有的动产物。
3.权利设立时机不同:抵押权和质权需要进行登记,设立的权利才能对第三人生效;留置权则是在债权人已经拥有债务人的动产物的前提下,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4.使用权不同: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出售担保物的权利;而在留置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归还拥有的动产物。
5.功能区别不同:抵押权和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还款权益,而留置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拖欠款项得以支付。
不动产占有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在受让人已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又依据法律行为取得其物权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公示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问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二、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怎么判定
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
不是,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有权占有的含义:
1、有权占有(正权源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占有,如保管人,承租人,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2、有权占有,主要是指给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如: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对寄存物的占有。
3、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例如基于租赁关系和留置权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分类
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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