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办证责任、工程定点责任、误工赔偿责任、物资保证责任、技术保证责任、验收结算责任等。工程发包形式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一、
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办证责任。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
3.三通一平责任。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二、
工程发包形式有哪几种
工程发包形式有以下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发包是建设单位将所要进行的建设任务以总承包合同或部分总承包合同的方式发给承包单位的过程,建筑工程发包可以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三、
工程承包流程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董事会批准,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经营项目的主管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与否,如果审批机关认为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属于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承包经营者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包经营者应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