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上诉状通常是要按律师或当事人的手印的。对于上诉状是否需要送达其他被告人的手机号这一问题,涉及到程序规定和法律原则,需要我们仔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上诉状应当载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而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提交上诉状必须签名。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上诉人的真实意愿以及责任,通常会要求上诉人在上诉状上盖有手印。
关于送达其他被告人手机号这一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上诉状中提供其他被告人的手机号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应当在诉讼文书中填写,以确保诉讼过程中的通讯畅通。但在刑事上诉状中是否必须提供其他被告人的手机号码,则并无明文规定。
刑事上诉状的目的在于上诉人对原判决不服,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作出审查、改判的程序。因此,上诉状的内容应当着重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等方面,而非过多涉及其他被告人的联系方式。
在起草刑事上诉状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签名、手印等确认方式,以确保上诉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并没有必要在上诉状中提供其他被告人的手机号码,关于其他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可以在法庭程序中适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