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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没有能力监护了怎么办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时可以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监护设立的方式有三种: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家长未尽监护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监护人应当谨慎、全面的履行监护职责,若监护人不当履行或履行监护责任严重失职,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醒家长,在雨季或家庭附近有施工工地的,应当更加谨慎、全面的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以免出现安全事故。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全面地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管,尽最大努力避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事情发生,若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监护对象受到监护人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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