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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儿子减刑犯法吗(家庭无力支付怎么办)

admin1个月前605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帮儿子减刑犯法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帮儿子减刑犯法吗以及朋友儿子犯罪判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家庭无力支付怎么办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朋友儿子犯罪判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家庭无力支付怎么办

一人做事丶一人当。凭什么株连他人?

依我之见一一

"罚金",在我国是刑罚的一种。一人做事一人当,原则上"罚金刑"依法不得株连家人,原则上家庭无代他人缴罚金承担刑罚的法律义务。

一,什么是"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罚金,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除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比如"主刑"死刑丶无期徒刑丶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等,还应根据犯罪情形判处适当的"附加刑",如罚金丶没收部分或个人全部财产丶剥夺政治权利丶驱逐出境等。

二,"罚金刑"有些什么特点呢?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如下特点:1,适用的是《刑法》对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处罚的一种,而非行政执法机关对一般违反行政法规的人适用的《行政处罚法》,2,针对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3,罚金刑作出决定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庭(或合议庭)。

三,如前所述,既然"罚金刑"是我国刑事处罚的刑种之一,针对的对象具有"唯一性",即经法庭审理确认构成犯罪的人,而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罪责自负丶不得株连他人"的原则,就如俗话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依法就不得判决非犯罪之人的第三人(如家庭中的父母丶儿女丶兄弟姐妹等)为其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法庭判处朋友儿子"主刑"有期徒刑13年,并处"附加刑"罚金。无论是主刑的有期徒刑,还是附加刑的罚金刑,刑罚处罚的对象依法只能是朋友犯罪的儿子,而不能连累其家人。

如何看待就如同本案说述"家庭无力支"呢?

依我之见:如果朋友的儿子已年满十八周岁,己是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之人,如果一旦对外涉及刑事民事纠纷,依法应独立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父母无为其支付"罚金刑"的义务;

如果朋友儿子如果己成婚成家,其"罚金刑"应从个人家庭财产中缴纳,而根据《民法典》关于家庭財产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夫妻共有。而本案"罚金刑"依法应由罪犯个人财产缴纳,或由其家庭夫妻共同财产中承担。当然,如果作妻子的有证据证明其夫罪犯及所得妻毫无所知,且从未将犯罪所得拿回家中共同使用,其家庭无义务代其缴纳"罚金刑"。

综上,"罚金刑"作为刑事处罚的一种,从"罪责自负"的角度看只能罪犯本人承担,从"家庭财产共同所有"的角度看,只要罪犯所得未拿回家中,罚金刑也只能由罪犯个人承担,而不能由"家庭无力"的成员为其连带支付。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老人绝症,手术费50万多活半年,儿子拔了氧气管,算犯罪吗

看过一个访谈节目,一位内科主任医师在谈到一位绝症患者处理意见时,他给的建议是“让重症患者有尊严的过世,并不是对生命的不珍重”。如果你是亿万富翁,叫老人拖一拖,求得自己心里安慰,也无不可,如果家境一般,放弃吧,何况这种情况下,医生会征求家属意见,拔掉氧气管让老人安详去世,应不构成犯罪。

如果一个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路上救了一个人,可以减刑吗

2005年,我被借调去了民政局,在此期间,我配合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参与过一场执行死刑的任务。

当时,民政局因为人事变动需要,我被借调过去后临时负责管理殡仪馆的日常工作。

9月底的一天,我们接到上级通知,让我们派一辆殡葬车和工作人员数人,于次日配合法院等部门完成一场死刑执行任务。

这场任务,简单说就是收尸。

第二天一大早,我和三名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开着车准时到了市第一看守所。

因为刑场是保密的,所以我们被通知在市第一看守所门口集合,届时跟着行刑队伍走就行。

我们到的时候,医院的救护车也到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上的同志们比我们先到了一步。

六点正,法警通知看守所的值班民警说“提人”。

不多时,一个光头,戴着手铐和脚镣的死刑犯被押进了值班室,法警向他宣读完最高法的核准执行死刑决定书后,他被命令坐在了椅子上。

然后,看守所的民警拿来了榔头等工具,取下了脚镣上的铆钉。

拿掉脚镣后,法警又在他的两条腿上绑了一根绳子,据说那绳子有两个作用,一是可以预防犯人乱蹦乱跳,二是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犯人的排泄物流出来。

犯人手上的手铐也被拿掉了,拿掉手铐后,两名训练有素的法警迅速上前,扭过犯人的两条胳膊,用一根拇指粗细的麻绳在眨眼之间就给他来了个五花大绑,拽绳子的时候弓着腰的犯人“哎哟”了一声,其中一个法警对另一个说“稍微拽松点”。

绳子稍微被放松了一点后,犯人这才直起了腰。

以前在公判大会上我见过死刑犯,离这么近,还是第一次见,整个过程严肃而又紧张,但却有条不紊。

那是个三十多岁的年轻男子,是个毒贩,据法院的人说,按照他贩卖毒品的数量,他可以死好几回。

他没有反抗,看得出是尽量在配合,我觉得他算是个识时务的人,如果这个时候稍有不配合的话只会多受一份罪。

他的眼神空洞而又迷茫,额头上全是密密麻麻的汗珠子,他极力想作出一副镇定的姿态,但是能看得出他的双腿在微微发抖。

他问法警能不能给他一根烟?

那个法警说他不吸烟,另外那个法警掏出烟给他嘴里塞了一支,点着后他皱着眉头“吧嗒吧嗒”吸了起来。

看着眼前这条即将陨落的生命,说实话我确实对他产生了同情心,我在想,假如法律在此刻能给他一次活着的机会,他一定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

在那一刻,我切实感受到了“活着真好”这句话的分量。

然而,同情归同情,现实归现实,眼前这个人的命运已经注定是无法改变的了。

后来,在法警的押解,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他被押到会见室跟亲人做最后诀别去了。

十多分钟后,在其家属的哭泣声中,他被押出了会见室,出来的时候,他原本空洞的眼神此时浸满了泪花,我这是见他第一次流泪,也是唯一一次流泪。

在被押上刑车的一瞬间,他挣扎着扭过头,对抱着孩子的妻子哽咽着嘶吼了一声:“教育好我们的儿子!”

看到这生离死别的一幕,我的心不由得颤抖了一下,瞬间想到了那句老话: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他的妻子和家人哭得撕心裂肺,而刑车的门早就被关得严严实实,从外面根本看不清里面的状况。

这样的生离死别是个人都无法直视,即便是那些经历过太多这样场景的法警和公安民警们,他们的心里也一定会和我一样不愿意再经历,只是,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法律面前,情感只能让步。

跟着刑车走了十多分钟,最后才知道刑场设在离市区十几公里外的一处山脚下。

在去往刑场的路上,三三两两的晨练的人们,迎着初升的太阳开始了他们新的一天,没有一个人能留意到刚过去的那辆车上,一个年轻人正在走向生命的终点。

短短的十几公里路上,我想了很多,我极力控制着自己不去同情那个死刑犯,因为他的所作所为给无数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包括他的家人在内,他伤害的人太多太多,就像那位警官说的,按照他的贩毒数量,他得死好几回,所以我使自己不去同情他,我知道对他的同情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我为他那条年轻的生命感到惋惜,从他身上,我看到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什么叫悔之已晚。

行刑过后,法医鉴定此人已无生命体征。

随后,法警示意我们可以收尸了。

这个人是被枪决的,一共打了三枪,一枪打的是脑部,子弹从脑后进去,从眉心出来的,子弹进去时的枪眼只有花生米大小,而出来的时候却形成了一个核桃大小,不规则的窟窿。

可能是没有一枪毙命,后来法警又在其后背朝心脏部位补了两枪。

我们解开警绳,把遗体装进裹尸袋,为了防止脑液乱流,用绳子在遗体的颈部勒了一圈,然后清理了一下现场,便把遗体抬上殡葬车运回了殡仪馆。

数小时后,遗体被火化,之后便通知家属领走了骨灰。

从收尸到运输,再到火化,全程有法警在监督,并做了比较完整的相关记录。

总结

从提出看守所一直到刑场,甚至在被枪决以后,这个死刑犯的人身自由受到了极其严格的限制,手脚不但被绳子牢牢捆着,而且押解的两名法警分秒不离地控制着他,整个过程中,他连多说一句话的自由都没有,更不要说什么救人了。

他救人?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别说他救不了别人,在最高院的核准执行死刑命令下达后,任何人也救不了他了。

从看守所到刑场,除了贴身押解他的法警外,外围全是荷枪实弹的法警和公安民警,而且为了保障畅通,通往刑场的每个路口都提前安排了交警负责指挥交通,任何社会车辆和行人都无法靠近行刑车队,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奇迹都不会发生。

所以说,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路上救了一个人,会不会被减刑这个问题是不能成立的。

我儿子犯网络诈骗罪被抓,公安局让父母退赃,我们没能力怎么办

父母虽无义务退赃,但如主动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轻微,有可能免予处罚。但如确实无能力,就算了。孩子犯了法应受惩罚,今后要吸取教训。即使入狱,认真改造,依然有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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