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5年,家住井冈山,的原告刘婷(化名)与赵-Gang(化名)相识并发生性关系。同年4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了,但赵-Gang失踪了。为了避免因婚前怀孕被村民责骂,原告在家人的帮助下与被告贺勇(化名)结婚。婚后,原告告诉被告,她刚怀上赵,被告没有责怪原告,愿意接受父亲为原告的儿子。有了被告的承诺,原告非常感动。同年年底,原告生下赵刚怀上的儿子,取名何斌(化名)。被告的儿子被视为亲生,他与原告一起努力抚养何斌。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再生育子女。2021年,原告以与被告人格不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何斌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离婚,但拒绝再次抚养男孩何斌,要求原告赔偿抚养男孩何斌10年抚养费3万元。
[分歧]
本案中,对于男孩何斌的抚养问题以及原告是否应当赔偿被告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婚生男孩何斌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直至其成年获释。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抚养何斌10年的费用3万元,不能支持。因被告在生下何斌后与原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养子关系,并形成继父养子关系,被告在原告婚姻中继承了其赡养何斌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斌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应赔偿被告抚养男孩10年,因为何斌是原告与其他人所生的孩子,与被告无关,无血缘关系。
[试管分析]
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21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这一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正常权利。父女关系不会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离婚后,另一方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不会因为孩子是谁抚养而改变。第25条还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非婚生子女也有受抚养和教育的权利,非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的受抚养和教育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男孩何斌,出生于原告婚前刚与赵发生性关系之后。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婚前性行为,但这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不能提倡。
亲子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重要的一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亲子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缘亲子关系,另一类是虚拟血缘亲子关系。后者分为收养亲子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养育是指父母在物质上、经济上对孩子的养育和照顾,而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道德上、学业上对孩子的全面培养。
第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三,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四,父母和子女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抚养。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终止。养父母与收养形成的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除非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养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男孩何斌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直至其成年收养关系终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抚养何斌10年的费用,无法支持,因此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离婚后无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