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的债权一般有以下几种特征:第一种特征是出借人是明显 不具备有相应的出借能力的;第二种特征是出借人在起诉的时候所依据的理由和事实等是明显不符合一般常理的。
1、债权,其实就是债务的一种对称,它指的就是在债的关系当中,权利的主体所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的主体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是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一种权利。
2、虚假的债权一般有以下几种特征:
第一种特征是出借人是明显 不具备有相应的出借能力的;
第二种特征是出借人在起诉的时候所依据的理由和事实等是明显不符合一般常理的;
第三种特征是出借人并不能够提交债权的相应凭证,或者是提供出啦的凭证有着伪造的嫌疑;
第四种特征是双方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之内,多次参加了民间借贷方面的诉讼;
第五种特征是当事人中的一方或是双方在没有正当的理由之前,拒绝出庭参与诉讼,其委托的代理人在陈述事实的时候,要么模糊不清,要么前后矛盾。
此外,虚假债权在转让的时候,也有几大表现形式,也可以从其表现形式上进行辨别:
3、虚假债权的转让,其实指的也是银行在对那些不良的资产进行打包处理的过程当中,因为操作失误或者是其他一些原因,将市场上那些本来就不存在,或者是已经清偿了的债权来转让给其他的人。
4、其具体的表现形式通常如下:
一是不良的资产在其剥离之前就已经得到了清偿。在玻璃之前,债务人就已向银行全部履行或者是部分履行。而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法院已经执行了,但是银行自身出现了失误,并没有将其核销,所以导致了本来已经受到清偿的债权发生转让,而受让人在发现之后便形成了纠纷。
二是不良的资产在玻璃之前变现了相应的抵押物或者是扣押物。债权一般设定是有抵押权的,或者是在债务人的同意之下,用物品来抵债,而银行通过对相应物的处置变现而实现了部分的债权。在各种实践的情况中,在银行进行变现时,大多都是没有和债务人再签订合同的,所以说受让人通常都不按照银行是加上变现的数额来进行请求,而是按照所抵押物的担保的所有债权来认定其虚假之安全的数额。在债务人同意将物来抵债之后,受让人可以向银行提出接受以物抵债的主张,如果说在没有明确约定需要按照变现的价值来确定抵债的数额的话,那就应该要视为对所有的债之冲抵。双方会对其产生分歧,进而引发纠纷。
三是真的债权假的合同。在银行进行转让之安全的时候,其债权确实是真实存在的,但是因为缺少了借款合同等手续,进而伪造了相关手续。在受让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债务人是不会认可的;或者,就算是银行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了该债权是真实存在的受让的人通过与转让的合同,而不是同一笔之债权作为理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形成的纠纷。
四是新贷还旧贷。银行已经通过这一方式来变更了相应的合同,但是在转让的时候错把旧贷的手续当做为债权依据来进行交付,或者是旧贷的手续本来就不够规范,而在审计和检查的活动当中为了掩盖这些不规范的贷款,自行划转了资金来还旧贷,却没有订立新的合同,在转让的时候仍然是把原来的手续作为了一种债权的依据,而受让人在受让了债券之后,通过手续来表明债权已经清偿,并以此为由而向银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