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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dmin3个月前707

其实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非法证据排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可以驳回吗
  2. 二审发现非法证据的是否发回重审
  3.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4. 篡改伪造证据最高院判例
  5. 非法证据排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6. 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法律、解释有哪些
  7. 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可以驳回吗

当然可以驳回了。根据刑事诉讼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律师在辩护可以就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譬如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法庭根据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综合评判,如果确实是非法证据的,应该予以排除,如果不是,予以驳回。

二审发现非法证据的是否发回重审

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原则上应该限于已经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过排除请求的事项,但是对于明显错误以及当事人没有机会和能力及时提出异议的事项,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排除;并非只要发现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有错误,二审法院都要撤销原判,而是只需要对属于有害错误的裁决,才需要撤销,并且对于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自行改判,而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则只能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在一审程序终结后,才能受理并审查针对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裁决的上诉。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

2、主要内容:

(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

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篡改伪造证据最高院判例

非常严重,严厉打击因为篡改伪造证据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因此,最高院出台了多个相关判例,对篡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65条规定:私自变造、毁灭证据的,或者故意使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敬畏之心。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篡改伪造证据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和公正性。

非法证据排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时,由证据提供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非法证据是指违法、违反法律程序或者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法律所确定的一项基本规则,其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如果证据提供方无法说明证据的合法性或证明其不是非法证据,则该证据必须被排除,由此产生的证据缺失风险由证据提供方自行承担。同时,排除非法证据并不意味着原告无法胜诉,法官可以根据其他合法证据来做出判决。

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法律、解释有哪些

当然可以驳回了。根据刑事诉讼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律师在辩护可以就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譬如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法庭根据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综合评判,如果确实是非法证据的,应该予以排除,如果不是,予以驳回。

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要贪图快速结案或者受人利益而知法犯法,在督促自己的同时也要监督他人,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反应。老百姓要增强法律意识,当执法人员利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可向警方报案。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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