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以及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屋是否具有物权
- 房屋权属未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句话怎么理解
- 民法典产权未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未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合同是个债权行为,登记是个物权行为,是否登记只是对物权的成立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影响,对合同效力是没有影响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意在保护未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未办理登记,而且买卖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那么卖方就必须继续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转移所有权,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并且需要办理物权转移,该交付的交付,该登记的登记。前者是债权行为,后者是物权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行为与合同效力是分开的,如果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是不会影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不发生物权转移的,属于合同违约,对方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等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内容来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无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大多裁判者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判决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互相返还房屋和房款。近年,许多学者此种裁判结果提出质疑,且有判例认定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并不真正导致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产权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但从维护社会公益和公序良俗原则出发,应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从严掌握。一、房屋与产权证书的关系。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利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相关权利人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管理,目的在于明晰房屋权利归属,作为课征税收、推行房产政策的依据。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书面凭证,行为人应当在房屋建成后法定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领取产权证书,以明晰产权归属和保障交易顺畅。而无产权证房屋缺乏证实其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房屋是人类运用劳动力物化建筑材料而形成的构筑物。《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房屋所有权自房屋建造成就之日产生,而非领取产权证书之日,未领取产权证书不等于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对于违法建造的房屋,如果情节轻微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由行政机关课处行政处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使之变为合法建造物;违法情节严重而无法补办审批手续的房屋,在有权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之前,不影响行为人的房屋所有权。二、产权证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对的争议主要集中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的理解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明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多数裁判者据此判决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产权证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1、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行为人自房屋建造事实成就之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卖双方可基于各方真实意思,就房屋买卖进行协商和缔约。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通过交付房屋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与生效。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属于管理性规范,旨在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禁止权属不清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从而保障交易安全,而非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3、古罗马法谚称“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房价大涨大落时,一方通常会以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为由,请求裁判机关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或者付款。如果仅以无权属证书径行判决合同无效,一方因合同无效反而获取较大不当利益,这将极大危害交易安全和诱导诚信危机。无产权证房屋的外延极其广泛,包括商品房、集资房、自建房、公房等,有些来源合法、权属明确,有些权属不清、严重违法,故不能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一律为其“松绑。”应当区别对待:1、危害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如向社会销售的商品房涉及公共利益,未办理合法开发手续且无法补办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侵犯共有人或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对其效力持相对否定态度,交由有权人行使撤销权或追认权。3、建造合法或来源正当的无证房屋,如果权属明确的,完全可以交易;建造不合法但可以补办手续的无证房屋也可以买卖。三、无产权证房屋权利人的现实处境。无证房屋缺乏证实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故原始建造人或买受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无证房屋难以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存在交易风险,权利人难以如愿行使买卖、抵押、出租和入股等权利,难以物尽其用;房屋拆迁时,权利人无法获得如同有证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强行拆除。当然,无证房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当得到相应保护。即使无证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除法定机关外,任何人不得侵占、毁损或拆除,否则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权利人行使房屋权利与邻人发生纠纷时,应当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接受限制和扩张权利。作为谨慎理性的正常人,买受人应当审查权属手续和预测交易风险,明知无证而仍然购买的,意味着甘冒风险。如果买卖合同有效,要求出卖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难以得到支持。作者:北京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律师
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屋是否具有物权
法律主观:
一、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能否确权
能。
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影响房屋确权,房屋产权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房屋确权需要什么资料
(一)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房计划批文;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
7、房屋坐落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房屋分户平面图;
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二)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据。
三、农村房屋确权的材料和程序
材料:
(一)宅基地登记申请书;
(二)农村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四)农村村民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农村房屋确权的办理流程:
(一)农村房屋所有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交由村委会进行审核;
(二)村干部及其他村委会成员根据农民的申请情况进行核查,属实的签字盖章并递交给乡政府;
(三)乡镇部门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实地查看,看看农民的房子是不是符合相关的规定,宅基地的大小是不是在规定范围内,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签字,交给县规划局;
(四)县规划局会审核农村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不是符合乡镇发展要求,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
(五)农村朋友拿着相关审核政府,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即农村房屋产权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法律客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的房屋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呢?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非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中的规定实际是属我国法律与理论上长期以来受“不登记便无所有权”学说影响的结果。如果机械地按这样的规定执行,即使买受人根据协议付清了价款,占有了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仍不生效,若干年过去后,如果出卖人索要房屋,买受人还得听凭出卖人背信弃义的行为。这不仅对买受人有失公允,且有损于交易安全和财产现实占有关系的稳定。这绝不是立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效果。有鉴于此,这种“不登记便无所有权”的观念已得到了法律上的矫正。《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就已经确定其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房屋是否有权属证书来决定。也就是不能说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而不能以房屋是否已经办理权属证书为标准进行判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也进一步证实了法律对登记的效力,只是规定为物权变动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要件。这一区别,非常重要。未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只是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并不会影响房屋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从物权变动原因行为来看,是否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只是该原因行为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综上,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转让条件,并不导致合同无效。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或当事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合同才生效,都应该认定转让房屋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只是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不影响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要最终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就必须办理权属登记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房屋权属未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按实际情况,虽然房屋权属未登记,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句话怎么理解
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但只是合同具有效力,而不是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已经具有效力。换句话说,此时的物权变更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因此引起的纠纷而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但不可直接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除非该第三人已经明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
对于情况1:,不动产未过户就应当作为甲的遗产,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是一个债权关系,我国继承法有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其债务,那么乙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申报债权,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效力认定,从而取得该不动产物权。
情况2:如果乙方在完成物权变动登记前就已经占有该房屋,其仍然未取得完整的物权,那么他对该房屋的处理当然是无权处置,效力待定。此时所取得的租金应当归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即甲方,当然如果是是甲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变更登记,则违约在先,无权请求返还孳息。双方事后去补办登记,该效力待定处置当然就转为有效处置。
总之一句话,不动产物权的所有人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仅依登记为准,别的都不用考虑。物权变动合同效力仅是合同本身的效力,与物权效力是两码事。
民法典产权未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未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1、未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债权效力,房屋是否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为什么
1、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判决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
3、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并非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这与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国策完全背道而驰。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4、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装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
OK,关于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