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抽逃出资犯罪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抽逃出资犯罪吗的知识,包括什么叫抽逃注册资本金是违法的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股东抽逃出资的利息怎么算
- 公司发起人抽逃公司注册资金构成犯罪吗如果报案公安局能立案吗
- 新股东实缴后抽逃注册资本,原股东还需承担充赔偿责任吗
- 什么叫抽逃注册资本金是违法的吗
- 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有哪些条件
股东抽逃出资的利息怎么算
股东抽逃出资的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1.首先需要确定抽逃出资的金额和时间。假设股东抽逃出资金额为100万元,抽逃时间为1年。
2.然后需要确定利率。一般来说,可以采用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存款利率作为参考。假设利率为5%。
3.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抽逃出资金额×利率×抽逃时间。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得出利息计算公式为:100万元×5%×1年=5万元。
4.最后,需要将计算出的利息加上抽逃出资的本金,得出股东应该返还的总金额。根据上述数据,股东应该返还的总金额为100万元+5万元=10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发现股东抽逃出资,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出资,并向有关部门报案。
公司发起人抽逃公司注册资金构成犯罪吗如果报案公安局能立案吗
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处理,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新股东实缴后抽逃注册资本,原股东还需承担充赔偿责任吗
如果新股东实缴注册资金后,又抽逃了注册资本,原股东不需承担?充赔偿责任,但原股东应该补足公司的注册资金。因为抽逃注册资金,不是原股东造成的。
什么叫抽逃注册资本金是违法的吗
一、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有哪些条件
?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所以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也要分别分析。
一、法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合法性问题。以2015年9月1日为界线,在此之前因为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所以公司不得借款给法人股东。在此之后,根据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之间可以拆借资金。因此,法人股东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借款,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二、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合法性问题。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因此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向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自然人股东提供借款。
三、要注意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根据《注册资本管理规定》,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
2.?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股东借款必须依照公司章程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股东借款必须进行财务帐务处理;股东借款不应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借款时间不应超过一年;等等。对于股东借款超过一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因此,股东向公司借款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采用借款的方式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就要因为该行为不合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抽逃出资的认定
《刑法》第159条对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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