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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还是合同纠纷
1、合同纠纷是因签署、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一般因违约产生。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不当得利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等法律依据或开始有依据后来丧失该依据(例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等),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的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债权人负有返还义务。
3、在诉讼中,合同纠纷需要原告先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被告可举证证明其未违约等;不当得利中,原告一般只要举证对方从自己处获得利益,被告需举证证明其获得该利益的合法依据,否则要返还。
不当得利管辖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侵权等民事法律行为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不当利益,导致争议产生的情况。在中国,不当得利的管辖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认为对方主张的权利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不正当手段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管辖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债务人不当得利为什么是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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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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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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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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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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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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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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