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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稿第二章)

admin1周前962

大家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章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稿第二章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1948年婚姻法

1948年还没有出台婚姻法,直到1950年4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婚姻法》只有7章27条,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干涉寡妇婚姻仞由等行为,买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政策。

二、新婚姻法是谁制定的

1950年4月13日陈绍禹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的报告》。

三、民国婚姻法原文

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这部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婚姻法。“亲属编共计七章有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章为通则。第二章为婚姻,在婚姻这一章节中又划分为五节。第一节为婚约;第二节为结婚;第三节为婚姻之普遍效力;第四节为夫妻财产制,在此节中又设置了三款,第一款为通则,第二款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第三款则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约定财产制下有规定了三目,第一目为共同财产制,第二目则规定了统一财产制,第三目则规定了分别财产制。第五节则规定了离婚。第三章则为父母子女,第四章为监护,第五章为抚养,第六章为家,第七章为亲属会议”。从亲属编的法律条纹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得知这部法律给予婚姻一定的自主权和保障性。

四、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谁起草的

1、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这部法律于1950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共8章27条,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行为,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政策,保护了广大妇女的权益。

2、?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

3、?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这部法律,切实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将广大中国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为以后颁行的《婚姻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部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地位独特的法律的起草过程值得人们去回味。

4、?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河北西柏坡召开。10月5日,刘少奇向解放区妇女工作会与会代表介绍了中共中央关于起草《婚姻法》的一些设想和思路。“妇女工作会议开了很久,党中央根据这次会议的情形要发表一个关于妇女工作的决定,以及其他问题的文件如婚姻法等,以便在全国范围里统一妇女运动的方针与政策。”刘少奇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妇委”)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5、?会议期间,刘少奇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刘少奇说:“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为了起草《婚姻法》,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并要求她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6、?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简称“起草小组”)。该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中央妇委秘书长帅孟奇,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罗琼和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由王汝琪执笔。

五、1949年婚姻法

1、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

2、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

3、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4、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六、打破婚姻法第七条什么意思

1、(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2023民法典婚姻法第七八条

1、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2、(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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