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钢管租赁合同范本,以及钢管租赁合同到期不给怎么办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 钢管租赁合同到期未还是否解除合同
- 钢管租赁合同到期不给怎么办
- 租赁钢管最后归还数量不够怎么办
- 租赁站架子管一般是什么规格租金是多少钱
- 建筑钢管租赁,和大清包劳务签的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把建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吗
- 做钢管扣件租赁生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 钢管租赁合同民事纠纷起诉地能在户籍地吗
钢管租赁合同到期未还是否解除合同
不需要解除合同,可以凭合同起诉当事人
钢管租赁合同到期不给怎么办
钢管租赁是建筑业较为普遍的业务行为,由于工期延误,经常会出现合同逾期,无法归还的现象,通常都会在租货合同里明确逾期归还的条款,首先必须执行合同约定,按合同要求加收相关费用。
租方拒绝归还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及经济赔偿。
租赁钢管最后归还数量不够怎么办
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一定要保证数量达到约定。如果钢管归还数量不够,可能会导致租赁公司无法继续使用,造成租赁公司的损失。应该先进行仔细核对,看是否是因为操作或者记录失误而导致归还数量不足。如果是这种情况,及时纠正错误。如果确实是钢管数量不够,那么考虑与租赁公司协商,谈判租赁期限或价格等,以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同时,还应该在下一次租赁时提前与租赁公司沟通,了解约定条款,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租赁站架子管一般是什么规格租金是多少钱
架子管的长度一般有1米、1米半、2米、2米半、3米、3米半、4米、4米半、5米、6米。根据不同的需要,租赁相应的规格。租金这个不一定,有的是按每米每天多少钱,有的是按每吨每天多少钱。这个签合同的时候具体协商就好了
建筑钢管租赁,和大清包劳务签的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把建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吗
合同具有相对性,应起诉租赁人,但从查明事实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建筑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做钢管扣件租赁生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选择一个重合同、守信用的钢管扣件租赁公司是前提。
其次,中国建材租赁网建议现场看货,这里包括是否有供货能力,货源是否充足,另外也要看一下扣件、钢管等产品的质量。
第三,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附加条款、赔偿单价这些细节。
第四,提前沟通好送货方式,运费装卸费谁出。
第五,货物可能在工地签收或者在租赁公司签收。重点注意数量、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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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租赁合同民事纠纷起诉地能在户籍地吗
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一)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管辖的确定作出了大量的规定,这就涉及如何将这些规定具体运用到实际案例的分析中。如有这样一起案件,作为卖方的长春甲公司和作为买方的北京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钢材的交货地为辽宁省大连市。合同签订后,北京乙公司为了及时将钢材从大连运回北京,预定了将货物从大连运回北京所需要的车皮并交纳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与宏昌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将该批钢材卖给宏昌贸易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长春甲公司未能联系到钢材货源,导致长春甲公司无钢材供应给北京乙公司,但是,长春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北京乙公司造成车皮定金以及向宏昌贸易公司承担违约金的损失,于是,北京乙公司就其损失赔偿问题与长春甲公司发生争议,北京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根据该案情考虑以下问题:(1)如果长春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北京乙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长春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时,北京乙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三)由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包括法定管辖,又包括协议管辖,因此,准确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时,应当先看合同中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如果有,再判断该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案件;(2)只适用于一审管辖;(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作出确定、单一的选择;(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即按协议约定确定管辖;如果协议无效,则按法定管辖确定。就本案第一问而言,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完全符合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故为有效协议,因此,北京乙公司应当向合同履行地,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大连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需注意,在判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时,不受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影响。但是,就本案第二问而言,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有协议管辖约定,但由于当事人在协议中选择了两个法院,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对于所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协议管辖因选择不明确而视为无效。2.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无效或者未就协议管辖作出约定,则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具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时,可以分为两步:(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有法定管辖权。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时,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而不论合同是否履行。因此,本案中长春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第一、看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履行地,该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货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与长春甲公司约定在大连交货,大连作为交货地点就是本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地。第二、看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的住所地,那么,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也无论该方当事人为原告还是被告,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有法定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这个履行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实际履行了,则该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大连为履行地,而本案未实际履行,因此,大连法院无管辖权。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但是加工承揽类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标准确定管辖,也就是说,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好了,关于钢管租赁合同范本和钢管租赁合同到期不给怎么办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