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说”,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1、明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2、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4、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5、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一、罪数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 )明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 )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
(3 )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4 )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
(5 )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二、数罪的类型有哪些
(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进行分类。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表现在法律特征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就是异种数罪;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就是同种数罪。
(2)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进行分类。并罚的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实质数罪。非并罚的数罪,是指无须予以并罚,而应对其适用相应处断原则的实质数罪。
(3)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进行分类。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
在罪数上面有一罪和数罪之分,其中要是一个人犯数罪的话,那么就要分别定罪处罚,之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确定最终的刑期。在数罪并罚的时候,又区分了不同的情况,包括普通的数罪并罚、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以及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