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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有哪些内容?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admin1周前866

今天给各位分享征收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有哪些内容?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有哪些内容?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2. 别人带签的征地协议,是否有效
  3. 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4. 购房合同无效怎么赔偿?
  5.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还能依法撤消吗?
  6. 如何判断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7. 开发商没有征地批文,与居民所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有哪些内容?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具体来说,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尤其是住所要分清原住所和将来住所。

(2)标的。即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是指被征收人从将被征收的房屋中搬迁,物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3)产权调换房屋质量问题。比如,房屋室内外和室内装修的标准,线路安装等。

(4)房屋征收条款中的面积和金额。旧房的征收面积,产权调换需要约定用于补偿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和补助需要约定金额。

(5)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搬出到产权调换房屋可能有一个建设工期,此期间被征收人需要过渡,是自行安排住处,还是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付的补助费用。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例如,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2名,其分别为某某、某某。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20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500000元。

四、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电话号码变更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交通运输费用。

五、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500000元。

六、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100元赔偿金。

七、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某仲裁委员会解决。

再来说,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会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

无效;

(2)征收部门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

(3)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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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带签的征地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看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就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村委会和村民签补偿协议?村委会没有这个权利的,签了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益的。

村委会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了,虽说是最基层,但是也不能忽视其存在。要不怎么说“别拿村长不当干部”呢?但是村委会的行政职能有限。对于在有拆迁、征地的情况发生时,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利就是配合征收的单位进行宣传、调查等工作来完成征收、拆迁的目的。

有权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只有负责拆迁的的企业或者政府,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甲方,因为是甲方要拆迁乙方的房子和耕地,那必须是甲方和乙方签订协议啊,你一个村委会来签协议算什么?难道是全体村民把补偿的决定权交由村委会决定了?不现实的。最重要的是村民和村委会签协议,村委会是以什么身份来签订协议?是以甲方还是其他的身份。但是无论是那种身份,都是无效的协议。

所以,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购房合同无效怎么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些将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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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还能依法撤消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如何判断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您好,您可以根据下列情况来判断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01、征收方不具有征收的主体资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的规定,只有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权实施征收行为。如果征收方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则安置补偿协议不会对被安置人发生效力。常见的不具有征收资格的主体包括街道办、村委会、拆迁公司等。

02、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

很多时候,征收部门会采取未批先占,或者少批多占以实现多征地、多征收的目的。如果被征收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中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签订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但是,最高法也有相关的判决,如果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在短期内征收部门取得征地批复等手续,并且按照补偿协议没有损害被安置人的利益的,不能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有未批先征行为为由请求否认该协议的效力。

03、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本意,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的

安置补偿协议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只有签订合同时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才可能会导致协议的无效。常见的这类逼迫被征收人签字的行为有长期滞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饭、休息,甚至动辄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此时,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需要指出的是,举证是这种情形下最大的难点。实践中很多最高法的裁判中,当事人均主张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欺诈、胁迫,但均应没有证据证明而未被法院采信。

04、不利于被征收人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且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该审核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不要在横线、空格处未填写明确内容的空白协议上签字。如果空白协议中补偿安置明显过低,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05、征收方擅自修改仅有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

如果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后,征收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在这里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尽量同时签署盖章,尽量留存合同原件。在一些适用“预签约”模式的项目中,如果因预签的协议需要由征收方带回审计等因素而不能当场留存原件的,被征收人也应当尽量用手机拍照、录音以保留证据。

06、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征收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如评估机构选定违法、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等等。

07、共有房屋部分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该协议的效力原则上为无效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方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因为征收方在签订协议之前会对被征收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其对被征收人的家庭情况都是知晓的,其与部分人签订协议一般是出于快速完成征收的目的。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协议,应确认无效。

但是对于这种情形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该部分共有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这在于征收方在签订协议之后往往都履行了相关的义务、被征收人也受领了相关的补偿,为保障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承认该协议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现此种情形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家庭成员的团结和睦、及时通气也能有效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签订完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严重违约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被征收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征收程序中重要的一环,但是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并不能代表维权途径的终结,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时,被征收人仍可以请求认定该协议无效,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开发商没有征地批文,与居民所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您好,开发商没有征地批文,说明征收程序是违法的,征收流程也是违法的。开发商在违法征收的基础上,与居民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自然也就不具法律效力,也就没有法律效应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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