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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农村房屋,同村人能买卖吗
农村房屋,同村人能买卖吗?在农村同村人买卖房屋是普遍存在的事情。你愿意卖,他愿意买,价格合适,立字化押就算成交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可以同村人买卖的。但不论买主或卖主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卖主
2018年全国土地确权与宅基地确权已基本结束。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使行的是一户一宅基政策。多余的宅基地房屋,在没有达到分户条件的情况下,或者不在乡镇集体规划内的宅基地房屋,是不能进行确权的。如果你出卖的宅基地是己经确权,由于其他种种原因,要到外地居住,或已在城里买了房子,安了家。这种退出买卖是合情合理的。也是顺应向城镇化发展的形势,但是你一旦退出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要想再回农村申请宅基地是不予审批的,你可要想清楚啊!
如果是你买卖的宅基地房屋,为多余的宅基地,没有进行确权,只要有人愿意买,付出地上建筑物款也是应该的。也许买主正沒有宅基地,当然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这样买卖了,你得到了一部分收入。反之,你的空闲宅基地超过二年以上,集体有权收回,分给没有宅基地的户。
《二》买主作为农村买卖宅基地房屋的买主来说,更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在农村没有宅基地,就是没有家。在购买宅基地房屋时,首先要看所买宅基地房屋在不在规划之内,有没有确权,本人有没有确权的宅基地。如果已有一处确权的宅基地,还没有达到分户条件,建议你不要买,买了也是违规的房屋,不能进行确权,集体有权收回或拆除。
如果你还没有宅基地,所买的宅基地房屋已确权,要重新变更,提出申请,村委签字盖章,报经乡镇政府与县土管局审批,方能成为合法的宅基地。
总之,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時,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定夺,千万不能当儿戏。
以上为个人观点,供你参考!如有不对之处,请在评论区留言!你们的地区对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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