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一般由双方协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此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如无固定收入,赡养费金额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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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赡养费的支付方式取决于父母的职业情况,原则上应定期支付。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期限一般为子女年满18岁。父母可以停止向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子女支付赡养费,这些子女的主要生活来源是他们的劳动收入,他们可以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如果子女年满18岁但尚未独立生活,如果父母有能力支付,他们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相关赡养费条例: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应当为对方抚养的子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