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救灾赠与可以随意撤销吗为什么这个问题,赠与人能否撤销具有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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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丈夫净身出户(如何让配偶净身出户)
如何让配偶“净身出户”?
最快的办法:让配偶洗个澡,身子洗干净后出门,简称“净身出户”;最血腥的办法:需要有古代机构配合,那个机构叫净身房,亲自操刀导致配偶逃出家门,虽让其“净身出户”,但自己也少不了牢狱之灾。说正经的,法律上能不能让有过错的配偶“净身出户”?绝对的净身出户做不到,相对的净身出户有可能做到,但需要依靠“财产协议”。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财产协议的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条中隐含下列意思:
一、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都是可以通过约定改变财产归属的;
二、约定财产归属有多种方式,可以是“你的财产还是你的,我的财产还是我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可以是“你的财产是我的,我的财产也是你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是“婚前/婚内财产一部分各自所有,另一部分共享”;
三、这种财产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口头约定是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其次,写财产协议时主要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不要找替身。财产协议就是财产协议,它无可取代,千万不要让忠诚协议或离婚协议成为它的替身。简单说下怎么区分财产协议、忠诚协议和离婚协议,财产协议是不附条件的财产约定,如“婚内xx财产归女方,xx财产归男方,xx财产归男女双方共有”;忠诚协议一般会有违背忠诚义务这个表述,如“若对方有以下违背夫妻忠诚的行为,则应该xx(如产生“净身出户”的后果)”;而离婚协议则会有离婚的相关表述,如“因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经协商对离婚前的财产约定如下”。因此,写财产协议切忌附前提条件,附忠诚条件,司法实践中容易认为忠诚属于道德范畴,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是不认可忠诚协议的;附离婚条件,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人民法院会认定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即离婚这个节点视为协议的生效时间,协议未生效,当然不能作数。
二、不要太贪心。如果真的有份协议能让配偶绝对的净身出户,你敢不敢签?别人敢不敢我不知道,我肯定是不敢的。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为了让配偶不至于光脚后无所畏惧,即使他不要,我也得给他套上一双人字拖!否则他之后万一发生点经济问题,大概率会找上我,那时他是光脚的,我是穿鞋的,找我拼钱的人我好歹还能绕开,找我拼命的人……我还是给他留点钱吧!更加重要的是,绝对的净身出户为什么不可取,哪怕财产协议也不能这么写,是因为净身出户会间接影响到离婚自由,而且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有被不予认定的巨大风险。基于此,倒不如把握住大额财产,小额财产就留给对方……
三、不要太拖拉。这个拖拉一方面是指写协议不要太拖拉,如果对方发生了如出轨等事宜,并且有回归家庭之心时,应该赶紧让ta签了财产协议,否则过阵子说不定对方就不愿意签了;另一方面指财产交付或过户不要太拖拉,比如房子,写了归你,就赶紧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否则,若将来离婚时对方反悔,有一个法条解释那么大的坑等着你爬。
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看了法条后,你觉得这个坑靠自己爬的出去么?就算靠律师,律师都没法保证可以爬出去。因为对于婚内约定房产归另一方而没有过户的情形,到底属于财产约定不能撤销应予履行,还是属于财产赠与未过户可以撤销而不履行,司法实践上都是分两派的,并且基于房屋是大额财产,不少法院偏向于认为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基于此,务必签财产协议+过户一条龙操作到位。那如果配偶实在不愿意先过户怎么办?那花点小钱保大钱吧,去做个财产协议的公证,这样哪怕将来被认定为属于赠与合同,对方也不能随意撤销。
最后,如果有过错的配偶实在不愿意签财产协议怎么办?逼着ta签?不行!因为胁迫他人订立的协议是可撤销的,撤销后的财产协议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时应该退而求其次,借着对方因为愧疚放松警惕时,悄悄了解清楚对方的财产,为将来忍无可忍离婚做准备。比如,对方名下有哪些房产,房产的具体地址是?有哪些车辆,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车牌号是?有哪些存款、理财,钱款存放的开户行及卡号是?有哪些公司,公司的全称是?等等……
以上解读,主要是建立在配偶有过错的情况下谈财产协议的签订。私以为,财产协议不应该成为攻击性武器(为了谋财),而应该作为防御性武器(为了疗伤)。至于婚前/婚后是否要签书面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协议,看夫妻双方的观念,但个人是不太推崇的,因为分别财产制协议像是见外的开始,因为经济上的泾渭分明,会导致双方之间的依赖度变低、婚姻粘性变差,从而使任一方脱离婚姻的顾忌变小。婚姻并不是一个必选项,但当它成为被选择的项目后,应该张开双臂拥抱它,人生有那么一次不设防的婚姻经历,即使失败,难道不是种宝贵的体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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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能否撤销具有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
救灾赠与具有公益性质,一般是不可以撤销的。根据法律详细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
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自愿:撤销赠与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能强制要求一方当事人同意撤销合同;
2、财产尚未交付或已经返还:撤销赠与合同必须在赠与财产尚未交付或已经返还给原所有人的情况下进行;
3、无不当得利益:撤销赠与合同必须不给与受赠人不当的利益,即赠与物品的增值不得归于受赠人所有;
4、无损失或补偿:撤销赠与合同必须保证原来的赠与财产不产生损失,或者在有损失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
5、符合法律规定:撤销赠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1、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条件:如果赠与合同中存在特定的条件,如受赠人必须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种要求,但受赠人未能履行这些条件的,赠与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2、受赠人有重大过失:如果受赠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损毁赠与物品或者将赠与物品用于违法活动等行为,赠与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3、受赠人有不诚信行为:如果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不诚信行为,赠与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4、受赠人威胁或者欺诈:如果受赠人通过威胁、欺诈等手段迫使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5、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果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精神疾病、误解、欺诈、威逼等情况,导致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赠与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撤销赠与合同必须满足双方当事人自愿、财产尚未交付或已经返还、无不当得利益、无损失或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等条件。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写一份赠予合同并公证可以吗
可以写一份赠与合同,证明是自己赠与子女的,然后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赠与人:xxx、xx岁、住xxx(下称甲方)
受赠人:xxx、xx岁、住xxx(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四、乙方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六、本协议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xxx
受赠人:xxx
见证人:xxx
xx年xx月xx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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